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而获取土地权利证书后,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是否还是土地权属争议呢?近期律所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朋友的咨询,很多案件都涉及土地权属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您聊一聊关于土地权属问题如何界定以及解决途径。
律师解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以下简称《60号函》)规定以及实务经验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一、概念界定
所谓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特指在土地未颁发权利证书之前,土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分歧。所以该争议的核心点是“争议土地没有经过确权登记”且主张土地权利的主体是与争议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二、未确权土地的权利争议解决途径
1、申请政府裁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果争议主体起诉的话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申请政府裁决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而自主协商解决则贯穿整个争议解决全过程。申请政府裁决具体包括申请乡、县政府的介入处理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2、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或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生效的上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土地确权办理登记的依据。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对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发生以上三种情况时,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土地确权及办理权属登记的依据。
三、已确权土地的权利争议解决途径
根据《60号函》的规定,如果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并颁发了权利证书,其权属关系就已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或发证有异议的,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针对登记发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基于已有的权利证书,针对可能的颁证错误、侵权行为等,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申请更正登记:按照《60函》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登记申请,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登记。
2、行政复议:如果对原登记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可向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3、行政诉讼:作为最终的法律救济手段,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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