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是私生子也有继承权。
因此在遗产继承时,很多第三者就会钻这个空子,想借着私生子把遗产据为己有。
这就闹出许多啼笑皆非的法制纠纷。
比如广东有一第三者,她和情人并没有孩子。
但在情人死后,她居然想用冷冻胚胎来争夺一份财产。
案例回顾
宋先生是已婚人士,但他出于新鲜感,居然又找了个情人吴女士。
吴女士知道宋先生有钱,和他在一起也是图他的财产。
宋先生也知道这些,但她并不在乎,要什么给什么就是了,反正自己有的是钱。
吴女士的野心却并不只在于这点蝇头小利。
她一直想和宋先生生个孩子,这样她就可以逼宫正室。
就算上位失败,有了这个孩子她也可以分得宋先生一部分财产。
可老天没给她这个机会,孩子还没怀上宋先生就出车祸去世了。
吴女士得知死讯后,嘴角露出了难以察觉的微笑。
她庆幸自己提前做了第二手准备。
在宋先生的财产分割完成后,吴女士来到了宋家,向他们摊了牌。
然后她就挨了顿打。
“头一次见小三这么嚣张,老宋都没了还敢上门挑衅。”
宋先生的妻子根本看不上吴女士这个小三。
财产已经分割完成,吴女士连个名分都没有,拿什么争财产?
“我是没资格分老宋的遗产,可我有他的孩子!”
原来,在宋先生去世后,吴女士私自到医院做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为宋先生生下了孩子。
这个孩子确定是宋先生的,但吴女士拿不出宋先生签字的相关手续。
她用了什么手段不得而知,这孩子作为宋先生的后代,究竟有没有继承权才是问题的根本。
“不可能,我们不可能把财产分给一个私生子!”
宋先生的父母很明事理,此时坚定的站在了儿媳这边一致对外。
反正他们有孙子,何必在意一个私生子呢。
“分不分可不是你们说了算的,法盲!”
吴女士自信满满的去法院状告了宋先生一家,要求给她的孩子划分一部分财产。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孩子是在宋先生死后再进行的胚胎移植。
在宋先生去世时,孩子只是胚胎,胚胎不属于胎儿。
对于胚胎有没有继承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吴女士并不能出示宋先生自愿进行胚胎移植的证明,证据不充足。
且宋先生如果未经妻子及父母同意,私自和吴女士进行胚胎移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综上,法院并不支持吴女士的诉求。
案后反思
整个事件最无辜的就是那个孩子。
他因为吴女士的贪念出生,从小没有父爱,可能还要受人嘲笑。
而宋先生的原配妻子也是受害者,她没有立场给这个孩子分财产。
本案不只是单纯的司法问题,还涉及到伦理、医学、生物等多个领域。
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要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利益真的会让人冲昏头脑,希望以后这样的荒唐事少发生吧。
这算盗窃吧[得瑟]
什么叫胎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