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以为各项费用是“酌定”的。
慢慢看下来,“酌定”的是“15天”。
其他各项费用,其实是有标准的。
只有天数是“酌定”的。
“酌定”与“法定”:
酌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后,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权。
法定,就是法律直接规定。有法定的地方,就不允许自由裁量。
漯河中级法院网站上,提到了一个“豫高法〔2018〕372号”文件。
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在这个文件中都有规定,也就是说,法官没有“酌定”的权力。
因此法官很可能,只能“酌定”15天。
并不是“酌定”各项费用。
上面这个如果看不清楚,就看看下面这个:
大家自己看。
看不清楚,就自己去找一个吧。
大家看看河南高院,
误工费的误工天数,是不是可以“酌定”?
大家自己看。
1、误工天数,没有“酌定”的空间。
2、医疗费,挂床不计入赔偿范围。
这里要注意一下:
排除挂床,是指医疗费中的挂床费用。
即使排除了挂床,也只是医疗费中排除了挂床。
计算误工天数时,没有规定排除挂床天数的问题。
一定要仔细分别:
“挂床”,针对的是医疗费,不是误工费的误工天数。
也就是说,误工天数不排除挂床。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应该注意:
“挂床”,怎么判断?
如果有社保资金,社保局就有依照法律规定判断“挂床”的权力。
社保局判断挂床以后,还会处理医院和医生。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不涉及社保资金,
谁有权力判断“挂床”?
应该是卫生局等行政机关有这个权力。
一旦判断“挂床”,医院和医生肯定会受到处罚。
如果是保险公司有异议,河南高院的规定也很清楚,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异议,保险公司需要举证。
在这个地方,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医疗费排除挂床,和误工费不是一回事。
2、误工费没有挂床的规定。
3、挂床,必须有证据,还需要由有权的专业机关(比如社保局、卫生局等等)判断和处罚。
4、保险公司如果质疑挂床(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
法官在这里“酌定”15天的权力,其实是违法的。
法官没有权力“酌定”误工天数。
本文篇幅比较长引用的法律条文也比较复杂 归纳总结起来就是2点:1,法官没有权利酌定住时间15天,判断是否有挂床行为需要保险公司举证,需要卫健委或医疗保险机构调查取证。2,就算证明了有挂床行为,只能扣减挂床时间的住院费医疗费,而其他的如误工费等的话不可以扣减。本案判决有重大瑕疵。
作者举证翔实言之有物[点赞],看了文中列举的文件,发现相关规则对无责交通受害人是比较苛刻不利的,被车撞了谁知道会有什么影响终生的后遗症?至少定个较高的赔付标准才能对全责司机有所警醒,否则会不会变相的鼓励了全责司机不按规驾驶?
合作愉快[呲牙笑]
看来这毁了两个家庭的惨剧是因为判决中的重大错误引发的。虽然其中一个家庭是可怜兮兮的只有一人。
自媒体傻B真多,什么垃圾都敢发文,还特么挂床不针对误工天数,这个案子造成惨剧的根本原因,就是法院不认定挂床的十五天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是不是相当于我说了算?
他杀人是不对,但是受伤后责任方总得赔够吧,医院的药贵,自己不吃药硬抗或买药店的便宜药,责任方也得赔人家损失吧,住豪宅开豪车的人没法想象穷人的苦
因果报应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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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缘无故
虚拟下场早见阎王
其实很简单的,做个三期鉴定就能按标准拿赔偿,医疗费实打实,误工护理营养在做完三期后有严格的标准,什么程度的伤该拿多少就是多少,跟你住不住院没关系,老头有援助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这点,那么老头的伤显然就是个轻微损伤,做完三期鉴定,一算还陪不到9000的那种。
下次还是一样秒了这个
这是看到的比较有理有据的一篇文章!不是感情用事无脑瞎喷!
酌定了她的命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已经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