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村民家中有人患淋巴癌晚期,为了治病抗癌,村民把家里的羊宰了拿出去售卖,赚了180元。谁知市监局抽样时查到村民售卖未经检疫的羊,不仅没收了180元和剩余的羊肉,还对村民作出13万元罚款处罚。村民认为罚得太重,于是告上了法院,可一审法院未支持村民的诉求。不过,二审终于迎来了转机。
(来源:红星新闻)
男子陈某是一名普通的农民,生活本就紧紧巴巴的,谁知家里有人又确诊了淋巴癌晚期,为了不放弃治疗,家里把能卖的几乎都卖了,就剩下了几头羊。
2023年11月,家里的钱也不多了。无奈之下,陈某就把家里的几头羊宰了拿到市场上去卖,就赚了180元,结果还被市监局的执法人员给查到了。
由于陈某没有对羊肉进行检疫就直接上市销售,所以市监局执法人员就将剩余羊肉都没收了,然后拿去做检验。
2024年1月,虽然检疫结果是合格的,但市监局还是对陈某作出了罚款130000元,并没收剩余羊肉以及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本来就是因为没钱给家人治病而卖羊,现在听说要罚13万元,这无疑是晴天霹雳。
为了能减轻处罚,陈某找到了村委会,请求村委干部帮自己说明家庭实际情况,之后又找上了市监局,希望能从轻从宽处理。
村委干部和市监局领导得知此事后,均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证明了陈某的家庭的确困难。
然而经过听证程序,对陈某的罚款处罚的确减少了,但就减少了3万元,陈某还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处罚。
面对这一结果,陈某感到无比绝望。后来其他村民的建议下,陈某于同年5月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某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是事实,这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市监局在经过听证程序后,考虑到陈某的违法情节以及家庭情况,决定作出10万元的最低罚款并没有问题,故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陈某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决定提起上诉,认为处罚还是过重,自己完全负担不起这10万元的罚款。
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既然羊肉检验合格,那就是没有造成危害,为何一审法院还要认为具有一定危害?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癌症晚期真的没必要花钱治,没有任何意义。
1、我们先不管这个花钱治癌症有没有意义,这市监局的处罚到底重不重呢?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来看,那自然是不重,因为10万元是规定中最低的处罚了。
但是对于陈某的家庭来说,如果不是真的困难,也不至于把家里的羊卖掉,所以他估计连1万元都很难拿得出来。
因此,如果市监局坚持要罚陈某10万元,那等于就是在逼死他们一家人,这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
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既然陈某的羊肉经检测没有问题,那么即便陈某的行为违法,但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几乎可以说是没有危害的。
因此,市监局对陈某予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还是不够人性化,仍只是照搬法条而已。
不过,江苏高院在得知此事后,立即介入调查,在考虑到谢某的家庭情况、违法事实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羊肉检验是合格等情况下,建议市监局再重新考虑处罚决定。
后市监局主动撤销了对陈某的10万元罚款处罚,该罚金为1万元。
2、对于这个1万元罚款,还是有不少人认为处罚重了,既然高院都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羊肉也是合格的,那就不该处罚。
其实这个说法的确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像陈某这种情况的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但是陈某售卖的是羊肉、是食品,而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抓得十分严格,如果这里对陈某网开一面不予处罚,等于就是在告诉大家,家里困难的就可以非法销售食品,这显然是不对的。
因此,罚肯定是要罚的,只是罚款的多少要结合陈某的经济条件来判断。
即便陈某的收入还可以,但现在为了给家人治癌症,家里已经没多少钱了。在这种情况下,罚款1万元都有可能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目前,陈某的家属表示已经妥善处理了此事。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