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再娶后,把继女抚养成人。23年后,他和第二任妻子离婚。离婚分得67万元。之后他把继女告上法庭,说继女拿走220万拆迁款,要求继女补足拖欠赡养费33万,以后每月按3000元赡养费给他,每月探视不少于4次。继女却说出3个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法院判了!
王大爷跟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不幸夭折。
1988年12月27日,他和大妈再婚。大妈女儿王梅跟着他们一起生活。
王大爷很珍惜第二次婚姻,对继女王梅视如己出。
他认为,人心都是肉长的,只要他好好对王梅,等于又捡了一个女儿。
数十年时光一晃而过。王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她牢记继父的养育之恩,时常买东西回去看望母亲和继父。
期间,老宅拆迁,因为大爷家钱都是妻子保管,所以他把220万拆迁款也交给妻子保管。
都说再婚夫妻不好相处,尤其是有继子继女的家庭,总会有矛盾和冲突。
但大爷家中,却没有这种矛盾。不管是亲生女儿还是继女,对他和老伴都很好。
他们的和睦关系引来亲戚邻居的赞美。都夸他们把二婚家庭过成别人想象不到的模样。
就在人们都暗地里羡慕他们时,大爷和大妈却于2021年11月29日离婚。
这个消息让人猝不及防,大家这才知道,原来他们这个看似完美的家庭,背地里也有不为人知的隐痛。
二人离婚时,法院判决大妈名下120万大额定期存单到期后,本金和利息收益由二人均分。
之后存单到期,大妈按照判决书分给大爷67万本息。
至此,这对再婚二十三年的夫妻彻底分道扬镳。
在长达二十三年的婚姻关系中,虽然他们有两个女儿,但两个女儿一个是他跟前妻生的,一个是她跟前夫生的。大爷大妈之间,并没有孕育一男半女。
没有孩子,自然没有联系的纽带。
按照常理,离婚后就该桥归桥路归路。
可谁也没想到,没多久,大爷就把继女告上法庭。
1、大爷在法庭上是这样说的:
第一,继女王梅来到这个家时,才几岁。多年来,是他辛苦工作,抚养他成人,并供她读大学。
因此,他对继女尽到抚养义务,继女自然也应该对他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因为考虑到再婚家庭困难不易,所以他挣钱后都交给妻子保管。后来拆迁分得220万,也给了继女和妻子。
但他们却不给他钱花。靠大队给他一点工资赖以生存。因为当时没有离婚,他不敢问老伴要钱花。
第三,王梅毕业后在社区工作,每月收入税前9000多。她有两套房子对外出租,每月定期收取租金。还拿走了老房子220万拆迁款。
王梅有这么好的条件,却不肯赡养他。
因此,他主张王梅补足他从2012年9月5日到2021年11月4日之间,所有赡养费共计33万。
另外,2021年11月4日之后,他要求王梅每月支付他3000元赡养费。并每月来探视他不低于四次。
2、王梅在法庭上说出三个理由:
第一,她不认可继父说给她220万拆迁款的说法。
而且,继父并未对她尽到抚养义务,她也没义务赡养他。
母亲没跟继父离婚之前,她多次给继父购买衣物和生活用品。尽到做女儿的本分。
第二,继父每月有3500元退休金,这些钱足够他维持生活。
况且,自己母亲和他已经离婚,彼此之间已经没有关系,他凭什么来问自己要赡养费?
第三,继父有亲生女儿,即便他退休金不够生活,他完全可以找亲生女儿要赡养费,而非找她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女索要?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显示,王梅到王大爷家里时年纪很小。大爷和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继父母年迈无依时,继子女就有义务赡养继父母。
经调查,大爷患脑梗死脑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急性脑血管疾病。
因此,他要求继女支付赡养费,应予支持。
第二,王梅说她母亲已经跟王大爷离婚,他没有赡养大爷的义务。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即便是继父母也一样。
王梅和大爷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因此,不管她母亲是否跟大爷存在婚姻状态,她都有义务赡养王大爷。
第三,根据王梅提交的证据,她在母亲没有离婚之前,对王大爷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对大爷要求2012年9月5日到2021年11月4日的赡养费,不予支持。
但大爷要求王梅每月给他3000元赡养费,要求过高。
赡养老人,不但包括生活和物质上,还包括精神上赡养,比如陪伴老人等。
综上,法院判决:从2021年12月起,王梅每月15日前支付王大爷800元赡养费,每月到大爷居住地探望一次。
一审判决后,王梅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