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男子在街上行走时,遇到一名身材不错的女子,男子身体撞到女子的胸部。没想到被撞女子的反应出乎男子的意料,不但没有羞于启齿、忍气吞声,反而一把将男子抓住,并大声指责。男子见被人围观,开始觉得丢人,捂着脸不敢见人,最后甚至说头晕,瘫软在地,被救护车拉走。事后,警方回应称:人已经抓住,在派出所。
当时,被撞女子抓住男子以后,大声招呼周围人员:“都记住他,撞人家胸!”引发周围人员的围观,旁边还有另一名年轻女子,不知道是不是和被撞女子一起的,也拿出手机拍摄取证。 男子见被撞女子反应这么激烈,没有否认自己不是故意的,只是捂住脸,说头晕。没想到女子不为所动,继续大声指责:“你头晕?你刚才撞我的时候怎么不头晕?”并拿出手机,似乎准备拨打报警电话。男子见状,身体慢慢倒地,瘫坐在地上。
警方赶到以后,通知120到场,将男子带上急救车。医护人员将男子拉上救护车的过程中,男子全程用胳膊挡住脸,似乎不敢见人。 当地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男子已经被抓住,现在关在派出所。
1、对于男子的行为,不少网友都纷纷指责,表示必须严惩。但也有一些网友与说:“凭啥说人家是故意的?说不定只是不小心撞到的。”这种说法确实与众不同,但如果真是这样,不知道这名男子当时为什么不辩解,只是捂着脸说头晕呢?这样的做法,难免让人觉得心虚。
2、其实,到底是不是故意的,当事双方肯定是心知肚明的。而且现在天网遍布,技术发达,到底是故意所为,还是不小心碰到的,很容易查的清楚。如果真是不小心撞到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肯定不会用“抓到”这个词了。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猥亵必须是一种故意行为才可以构成。 如果男子不是故意所为,是不会构成治安违法的,只需要对自己不小心过失侵犯到女子的身体权表示道歉即可。 而男子的猥亵行为一旦被查证属实,恐怕最少也要被处五日拘留,这样才可能会有被抓的说法。
3、那么,女子当时拉住男子,不让他离开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首先来说,女子当时的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因为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伤害的行为。 在当时的情况下,男子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女子的行为也肯定不是为了阻止男子继续实施猥亵,自然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子的行为违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男子当时的行为虽然还构不成犯罪,只是治安违法,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违法案件来源包括群众扭送,承认人民群众对治安违法分子也有扭送的权力。现在男子猥亵他人被即时发觉,别说女子可以扭送他,任何一名发现的人民群众都有权扭送他。
事实上,涉事女子的行为不但合法,而且是值得鼓励的,因为扭送制度本身就是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如果每个受到侵害的女性,都能够像这名女子这样,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敢于发声,相信这种现象会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