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31岁男子张某12年前与女子刘某举办婚礼,而后长期同居在一起,并育有2子1女。 婚内,张某与刘某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还几次打过刘某,并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 约2年前的一天下午6点许,张某发现刘某躲在二楼的卧室里,便悄悄上楼查看。后见刘某满面笑容,正在与其他异性聊天,遂抢走刘某的手机翻看。 导致刘某倒地后,张某又踹踢了刘某几脚,后见刘某爬起来、跑出卧室摔倒在楼梯转口处昏迷。 张某慌了,连忙拨打120,随后等不及和母亲一起将刘某送医抢救。 在送医过程中,张某还通知了刘某的亲属前往医院,刘某的亲属打电话报警。 随后,警方赶到医院将守候在医院的张某带走调查,悲剧的是,次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主动向警方交代了事情的经过,又经鉴定刘某头面部、颈胸腹部、右上肢及两下肢多处损伤,根据损伤特征分析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如徒手拳打脚踢损伤,……刘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胸腹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法庭上,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应当将张某的行为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指出,刘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某案发后的表现符合自首。提交了一份与岳父岳母的协议,表明张某积极赔偿刘某的父母,并取得了刘某父母的谅解。 此外还表示,张某能够认罪悔罪,现实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怎么判?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张某能否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与刘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实际上按民间习俗办理了婚礼仪式,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二子一女。二人不仅有夫妻之名,兼有夫妻之实,本应互敬互爱,共同营造美满幸福的家庭,却因个人生活不够自律而致本案发生。此犯罪结果的发生固然与张某情绪激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刘某在家庭生活和个人情感上的不当行为也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 另张某作案后及时把刘某送往医院,电话告知刘某亲属,在刘某亲属到医院并报警后,被告人在医院守候,直至被公安人员带走,其行为符合自首的司法解释; 经查,张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综上,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刘某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张某减轻处罚。 这事你怎么看?
据悉,31岁男子张某12年前与女子刘某举办婚礼,而后长期同居在一起,并育有2子1
流水带花香远
2025-03-05 19: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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