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名男子多次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都失败后,在公司上吊身亡。事后,男子的家

老六看社会事 2025-03-11 17:48:05

天津,一名男子多次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都失败后,在公司上吊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不但要公司返还拖欠的工资,还索赔90多万元,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张强是天津某公司的职员,他为人老实,不像其他人那样圆滑,平时工作也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可是某月该发工资的时候,张强等了一天都没有收到工资,他一打听才知道,原来单位说最近效益不是很好,工资要晚一点时间发。

当时单位里大家都怨声载道,张强却没有停下手里的活,他想着单位应该也是有难处,晚一点发工资就少花一点,也就当存钱了!

后来,工资拖欠着一直没有发,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人都熬不住离开了,张强却还坚守在岗位。

一方面他对单位还是有感情的,另一方面他觉得现在工作也难找,好不容易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工作,轻易他是不会离职的。

朋友都说他傻,不给钱还帮单位努力干活,就不知道先去要钱的吗?张强总是想着再等一下,说不定马上就发了。

后来的一次遭遇,让张强终于走上了要薪之路。那一次,张强家里遇到急事需要一笔钱,张强翻遍家中所有存折,最终因为囊中羞涩而没有办成。

此时,张强终于意识到了工资被拖欠那么长时间,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于是,他开始踏上了漫长的讨薪之路。

然而遗憾的是,讨薪的过程并不顺利,一直拖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张强还是没有要到属于自己的薪水。

单位的负责人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是找各种理由唐塞,或者就是许下遥遥无期的时间,让张强回去耐心等待。

在这段时间里,张强家里发生了很多事,公司拖欠他的工资这笔钱虽然不算很多,但是对于张强来说,却是可以解燃眉之急的。

最终,在家呆了一段时间以后,一个深夜张强怒从心头起,他无法忍受自己的境遇,决定用最后一招来为自己讨回工资。

这一天凌晨,一个黑影出现在了单位,黑影伫立良久,随后很果断地开始了一系列的动作。当第二天早上员工们来到单位时,见到的是早已气绝身亡的张强。

原来,张强气不过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讨要到工资,产生了冲动的想法,最终选择在公司上吊身亡。

张强的这个做法犹如一个炸雷,震惊了整个公司,同时也让他的家庭蒙受了很多哀伤。张强的家人忍着悲伤,为张强办完了后事。

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这对张强家里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同时家里的经济来源也少了,为此,张强家属将张强生前所在的公司告两次上了法庭。

第一次起诉该公司的原因,是张强的家属要求公司付清拖欠张强生前的工资,包括福利丧葬费等等。

第二次起诉该公司,是张强的家属认为公司长期拖欠张强的工资,严重影响张强的正常生活,最终导致张强心理崩溃选择自缢身亡,公司的做法存在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张强家属索赔90多万元。

那么,对于张强家属的两次起诉,法院又是怎么判的呢?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该公司长期拖欠张强的工资,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侵害了张强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法院判处公司赔偿张强拖欠的工资、各项福利等费用共计87973元等。

2、面对张强家人的控诉,公司辩称,虽然公司的确有工资未给张强结清,但是当天张强的行为属于自缢行为,公司并未实施侵害张强生命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司雇佣张强并付他工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张强公司的情况,但是并未侵害张强的人身权益。

当天半夜,张强是独自来到公司上吊身亡。该行为和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强家属向公司索赔90多万的的诉求。

3、《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法院还指出,张强在被公司拖欠工资时,没有采用合法的途径来索要工资,而是采用了伤害自己的方法,虽然令人惋惜,但是方法不够合理。

我们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索要拖欠的工资时,我们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权。

虽然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非常错误,但是生命是宝贵的,没有必要为了公司的错误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那么您对张强的遭遇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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