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偷梁换柱!”河南郑州,一女子花了5000多,种了2颗全瓷牙,可2年后她体检,医生发现2颗牙崩了,里面露出了金属,全瓷牙里是不可能有金属的,女子这才知道,她做的是纯钛聚合瓷,并非全瓷牙。材料换了,手术时并没告知她,她被忽悠了,而且,如果不体检,她可能一辈子都蒙在鼓里,崩掉的东西,她怀疑被自己咽到肚子里了,想想就后怕。她愤怒的找到口腔医院要说法,才得知给她做手术的,竟然是一个收费的,并不是医生。结果出乎意料。
2022年6月,刘女士牙齿出了问题,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她赶紧跑到医院进行治疗。
在医生的建议下,她的两颗牙被拔掉,准备种2颗牙齿。
医生给她推荐全瓷牙,说和真牙相似,美观性好,而且没金属对人体没刺激,不会引起过敏和其他副作用,也经久耐用。
既然全瓷牙这么好,虽然2颗牙不便宜要5000多,刘女士还是加了钱决定种牙。
可2025年,刘女士单位组织体检,医生却发现她的2颗全瓷牙崩了,里面还露出金属物质。
众所周知,全瓷牙里面没金属,有金属就说明不是全瓷牙,她这是花的全瓷牙的钱,被人偷梁换柱了。
而且,材料换了,牙医一直没告知她,病历上也写的是全瓷牙。
其实,她就怕自己花了好钱,不给自己用好材料。
所以,她手术前叮嘱,手术后又确认,牙医斩钉截铁的让她放心,说给她种的就是全瓷牙。
如果不是牙崩了,如果不是体检,她可能一辈子都被蒙在鼓里。
崩掉的东西去哪儿了?她怀疑被自己吞到肚子里了,真是后怕。
她找到医院,牙医一看事情瞒不住,直接承认了,给刘女士做的是纯钛聚合瓷,并非全瓷。
而之所以换材料,是因为刘女士咬合不够,是为她好。
牙医说的云淡风轻,至于怎么处理这件事?双方一直没达成一致意见,就是扯皮。
2025年3月14日,女士的愤怒一触即发,她求助于媒体,在女儿和记者的陪同下,再次找到了她看牙的医院。
牙医一看刘女士拍桌子,情绪很是激动,竟然先发制人勃然大怒,怒斥刘女士安静点,如果不能好好说话就闭嘴。
可把刘女士母女气的不轻,明明是他做错了,怎么还咄咄逼人?
刘女士女儿质问牙医,为什么偷摸更换材料不告知?为什么不让家属签字确认,牙医被问的哑口无言。
这时一个女医生来解围,没想到一下子把事情闹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也不知道女医生是说漏嘴了,还是弄巧成拙,她脱口而出,这个男子是医院收费的,并不是真正的牙医,给她做手术的医生离职了不知去向。
刘女士闻听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医院竟然用一个冒牌医生给自己做手术!太不把患者当回事了。
医院想息事宁人,承诺要么给刘女士换全瓷牙冠,要么赔偿4000元,让她二选一。
刘女士一样都不选,换全瓷牙冠,她信不着医院了,赔4000太少。
在刘女士和女儿看来,医院货不对板,存在欺诈,应该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医院退还她的5000元,再赔偿15000多,加起来20000多,她才满意。
医院觉得母女俩狮子大张口,目前正在协商,相关部门也介入了。
有人说:是的,我也被骗了,一模一样的,我们本身不懂,直到牙崩裂了,才知道是假的,但是已经过了八年了,在去找别人也说不清楚了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在种牙手术中受到了损害,因为她没有得到她所期望的全瓷牙,而是得到了质量较差的纯钛聚合瓷,且这一变化并没得到她的同意或告知。
口腔医院或其医护人员存在过错,因为他们没有按照刘女士的要求提供全瓷牙,且没告知她材料的变更,因此,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并没向刘女士具体说明医疗措施,即牙齿种植的材料和类型,也没取得她的明确同意。
他们擅自更换了牙齿种植的材料,且没告知刘女士,这违反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口腔医院提供了与刘女士期望不符的牙齿种植服务,且没告知她材料的变更,这构成了欺诈行为。
刘女士有权要求口腔医院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即牙齿种植服务的价款的三倍。
刘女士要求医院退还她的5000元,并再赔偿15000多元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