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女子已婚,打工期间不甘寂寞,又交了个男友,她下班在宿舍洗完澡,去村里

重瓦下庆 2025-03-17 16:18:47

江苏南通,一女子已婚,打工期间不甘寂寞,又交了个男友,她下班在宿舍洗完澡,去村里找男朋友下馆子,路上被车撞伤,女子申请工伤成功,公司却把她告上法庭,法院:你已婚,没离婚,去所谓的男朋友处有违公序良俗,不是合理下班路线!败诉。女子不服:我和男友同居是我的私生活,跟工伤认定没一毛钱关系。她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让她彻底傻眼了。网友:偷吃本来无人知道,这官司一打,不光本地人知道了,头条上的人也知道了,这把米蚀大了!

2013年9月18日晚上19时10分左右,韩某去找男友的路上,被车撞了。

说起韩某,有些一言难尽,她是有夫之妇,来到南通某纺织公司打工,和丈夫两地分居,她不恪守妇道,竟然交了个男朋友。

当晚,她在公司安排的宿舍洗了澡,就去村里找男友,想一起下馆子去。

没想到,路上韩某被车撞了,对方全责。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应该赔偿韩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损失。

但韩某却不知足,又把矛头对准公司,并于2014年5月12日,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成功了。

公司当然不愿意当这个冤大头,这算什么工伤?韩某出车祸,不是从公司回宿舍的路上,而是从宿舍去她男友住处的路上,她怎么还好意思申请工伤?

于是,公司一纸诉状提交到法院,要求撤销韩某的工伤认定。

2014年12月5日,相关部门了解到情况后,撤销了韩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核查,并在2个月后,做出韩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韩某很恼火,不就是打官司嘛,谁不会咋地?她一怒之下,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韩某狡辩,虽然公司给安排了宿舍,但环境不好,她又在村里租了房子居住。

被撞时,她就是去住处的路上,怎么就不属于工伤呢?公司规章制度的哪条哪款,要求员工必须住在宿舍,不能在外面租房呢?

所以,韩某认为自己下班的路上发生车祸,当然属于工伤。

法院一看韩某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呀,开门见山的指出,她属于已婚状态,还跟别的男人谈情说爱,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

而且,事故发生时,她是去男友的住处的路上,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她是从公司回宿舍的路上被撞,那属于工伤,她从宿舍去男友路上出事故,那当然不属于工伤。

韩某也是,本来自己不守本分,背着老公跟别的男人同居,竟然不遮遮掩掩,还大张旗鼓的闹到法庭,认定工伤落空,还家丑外扬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如果她跟男友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还要被追究重婚罪。

所以,一审判决韩某败诉。

但但韩某就是不服,直接提起上诉,她坚持称,她在村里租了房子,她发生事故,是在公司到住处的路上,就属于工伤。

这跟她是不是已婚没关系,她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和丈夫没感情,婚姻名存实亡,她跟男友同居属于私生活,跟工伤的认定没一毛钱关系。

有人觉得,明明是工伤,只要是下班途中,你管我去男朋友家还是自己家?在法庭上讲法律的地方说啥道德呢?

三输局面啊,老公输了,男朋友输了,自己也输了!

好多人是根本不懂法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必须要符合法律认可的规定:第一,交通事故必须是对方负全责或者主责。依据是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第二,必须是居住地与上班地点必要路段。依据是居住地的房产或者租赁证明和导航地图说明。此案明显不符合第二项的规定,肯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韩某是在下班后的非工作时间,且不是在回宿舍或家的途中,而是在去男友住处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韩某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规定,因为她并非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多种权利,但并不包括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发生的私人行为被认定为工伤。

韩某去男友住处属于私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依据劳动法来主张工伤认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韩某作为已婚妇女,与另一男性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这一行为本身虽不必然违法,除非构成重婚等情形,但确实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

法院认为韩某去男友住处的行为,并非合理的下班行为,所以,韩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且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正确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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