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江苏南通,已婚女子下班后,在找情夫吃饭路途中遭遇车祸,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未果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婚外和情夫共同生活只是个人的私生活方式,不能影响工伤认定,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和我丈夫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我在外面找男友怎么了?凭什么不给我认定工伤?” 事发当时,韩小琴在当地一家纺织公司上班,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 因和丈夫关系不合,韩小琴在当地索性交往了一名男子张某,平日在下班后前往张某住处。 事发当天,韩小琴和往常一样在洗完澡后找张某吃饭,不料在前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韩小琴因故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韩小琴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 在伤势恢复后,韩小琴来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一开始作出工伤认定韩小琴受到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 而后,因韩小琴所在的公司起诉,人社局以事实未查清为由撤销了此前的工伤认定。 韩小琴不服,遂向当地法院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按照韩小琴的说法,她认为自己当天是去暂住地张某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上下班途中,符合认定标准。 有人说,韩小琴作为有夫之妇,出轨受伤,败坏道德,又岂有脸面申请工伤? 也有人表示,一码归一码,韩小琴在下班回家路上出事,那么她就享有得到工伤待遇的权利,至于个人私德问题,不应当产生影响。 那么,法院又会如何评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意,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伤害发生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上下班途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 那么问题来了,韩小琴下班前往情夫住处,又是否可以认定“上下班途中”呢? 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并非固定、唯一,只要是职工为了某种生活需求而选择的路线,都可以视为合理路线。 本案中,韩小琴为了情感需要,前往男友住处,她有选择居住地点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在下班之后前往情夫住处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其他工伤认定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韩小琴前往情夫住处,情夫住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各类居住地范畴。 韩小琴在婚姻持续期间,又同情夫交往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其往返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故其在此期间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从而加重公司的负担。 那么法院是认可了第二种观点,以韩小琴不应认定工伤为由,驳回了其诉求。 韩小琴不服上诉,其认为自己和丈夫婚姻名存实亡,其在男友的住处为暂住地,与之同居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 二审法院经综合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韩小琴的上诉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网友也是纷纷拍手称快, “还好法院最后没有判决工伤,否则,岂不是在变相支持韩小琴婚内出轨的正当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江苏南通,一女子已婚,打工期间不甘寂寞,又交了个男友,她下班在宿舍洗完澡,去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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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豪
不是出轨不出轨的问题,不要混淆误导别人。这起事件最重要的是,原文中描述的很明确,她住在宿舍里,下班回宿舍洗了澡换好衣服,出去约会。她的工伤应该是从单位到宿舍这段路程或者这段时间范围里,未明显超出应该的活动路线,才会被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