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男子和快递公司签定合同,缴纳了10000元的保证金,花费六七万元筹备快递驿站。一切准备就绪后,快递公司不认账了,表示该业务没有经过承包区的同意,公司对此不知情,公司愿意按照违约责任赔偿。男子:我折腾了这么久,投入这么多,只赔偿20000元?
据都市报道3月15日报道,男子侯先生站在他筹备好的快递驿站货架前,吐槽自己买了一堆废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侯先生机缘巧合下认识了快递公司的陈总,两人聊天过程中,侯先生对快递业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打算抓住这个机遇发财致富。
没多久,侯先生就和陈总签订快递业务合同,当天就给快递公司转账10000元,作为风险保证金。
有了合同,交了钱,侯先生这才就把心装到肚子里,开始选择快递驿站的地点,租房、装修,订购快递货架等等。
忙碌了半个多月,花费了六七万元,加班熬夜的辛苦终于转化为成果,看着收拾起来的快递驿站,侯先生觉得这一段时间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万万没想到,快递驿站还没投入运营,他就迎来一个坏消息,快递公司在他即将开业前变卦了。
原来,陈总突然离职了,快递公司以他们不知情为由,拒绝和侯先生合作,不允许他代理快递业务。
快递公司人员表示,侯先生所在地区有个承包区,承包区没有同意侯先生代理业务,只是和陈总有个口头约定,这并不作数。
对于这样的说法,侯先生并不认同。
侯先生拿出他签订的合同,上面白纸黑字约定的清清楚楚,而且有郑州拓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陈总代表的是公司,怎么就突然不作数呢?
侯先生找来记者求助,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需要提前90天书面通知,一方违约要赔偿2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看到侯先生拿出来的合同,快递公司妥协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侯先生这个事不是公司不承认,也不是不退钱,愿意按照,违约责任给他赔偿。
快递公司说的违约赔偿,其实只愿意给侯先生赔偿20000元。
侯先生当然不乐意,快递公司要是不想让他干,早点告诉他,他没意见。现在折腾了这么久,也投入了六七万,马上开业了却变卦,完全没有诚信可言。
他要的不是20000元的违约金,而是他实际投入的损失,要求赔偿六七万元。
快递公司表示,老板现在在外地,可能一时半会回不来。等老板回来了,再和他协商赔偿的问题。
1、侯先生和陈总签订合同,上面还有公司的公章,这说明合同已经达成。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侯先生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快递业务合同,并且合同上加盖了郑州拓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这表明合同已经成立。
而且侯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10000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快递公司也接受了这笔保证金,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即使快递公司真的不知情,这也属于表见代理,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快递公司声称陈总突然离职,公司对此不知情,这并不能成为其违约的正当理由。陈总的行为至少属于表见代理,快递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3、快递公司应当赔偿侯先生的全部损失。
快递公司在侯先生即将开业前变卦,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合作,这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侯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金数额,即一方违约需赔偿20000元违约金。然而,侯先生实际投入的损失远超20000元,达到了六七万元。因此,侯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实际损失。
综上,侯先生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并有效,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侯先生的实际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侯先生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都市报道—2025年3月15日—《花六七万筹备快递站,开业前对方变卦,“我投入这么多,为什么不提前和我说?”老板:在外地,回去就跟你协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