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和大自己16岁的女子在一起生活31年,但是两人并未登记结婚。两人一起买了3套房子,2辆车,但是都登记在女子名下。女子突然去世,并未留下遗嘱,女子的儿子要求男子从自己家的房子里搬走,男子傻眼了:我所有的钱全部转给了她,自己一分钱都没有,现在连住的地方也没有了。女子堂弟:二姐夫把工资卡交给了二姐保管,这对他不公平。
2025年3月15日,刘先生联系媒体,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他说自己的老伴万女士刚去世不久,万女士的儿子小唐就要求他从居住的房子里搬走,可这些资产是他和万女士一起出资购买的。
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那时20岁的刘先生,遇到了比自己大16岁的万女士,两人相识后,万女士说自己跟丈夫唐某早已经感情破碎了,唐某在外面找了人。
两人心心相惜,走到了一起,但是万女士告诉刘先生:因为大姐的反对,她并没有跟唐某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无法跟刘先生登记结婚。
刘先生并没有觉得这样有什么不对,他觉得两人一块做生意,很合得来,就没有考虑这些。
两人一起开过餐馆、茶楼、摆摊卖过卤菜,一起养大了万女士的儿子小唐,还买了3套房子、2辆车。
买房买车时,刘先生也提出来过,把这些东西写在自己名下,但是万女士并没有同意,她说刘先生比自己年轻,怕把房产和车子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会把她踢出去。
刘先生也没有太在意,就这样,双方一起搭伙过了30多年。
2025年1月27日,万女士突发脑溢血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言。
处理完万女士的身后事后,刘先生依旧住在两人之前居住的安置房里。
可前不久,他突然发现,万女士名下的2辆车,被小唐卖掉了,房子也过户到了小唐的名下。
并且小唐还给刘先生下了逐客令,要求他从房子里搬出去。
刘先生傻眼了:自己所有的工资都是转给万女士保管,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自己身上一分钱都没有,又马上没有住的地方了,非常的尴尬。
为了核实刘先生所说的情况,记者拨打了小唐的电话,可对方得知记者身份后,直接就挂断了电话。
记者又见到了万女士的老街坊赵女士,赵女士表示自己了解万女士和刘先生的过往,她认为小唐至少不应该做得这样过分。
在他们看来,小唐是刘先生跟万女士一起抚养长大的,至少应该给刘先生一套房子的使用权,让他居住到老。
万女士的堂弟也说:觉得这样对刘先生不公平,刘先生的工资卡都是交给自己二姐的,他是死心塌地的跟二姐过日子。
刘先生觉得万女士留下的这些遗产,是自己和她共同出资购买的,里面有自己的份额,并不是小唐一个人的。
跟小唐协商无果后,他表示自己会收集证据,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万女士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跟刘先生同居生活的行为,涉嫌重婚罪。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即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也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万女士跟丈夫感情破裂后,因为大姐的反对,并未去办理离婚登记,她和丈夫唐某并未离婚。
万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又跟刘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行为是不道德,有悖于公序良俗,并涉嫌重婚罪。
2、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刘先生和万女士是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刘先生不能继承刘女士的遗产,只能按照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分割方式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处理。
工资、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是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酌情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先生可以拿出出资证明,请求分割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先生说万女士留下的遗产是自己和对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他需要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刘先生确实有出资,可以要求分得其中的部分财产。
男女之间,无论感情再好,都记得要登记结婚,不然是享受不到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可能会被一方的子女扫地出门。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看看新闻 202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