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为了替母亲出气,捡起地上石头砸向对方,结果没砸到对方,反而将一名路人砸伤。路人报警后,女子被行拘了5日,罚款200元。可女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撤销处罚。女子认为自己只是过失,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警方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万万没想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竟做出了不同判决。
(案例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张女士出门寻找外出散步的母亲,发现母亲正与女子李某在吵架。张女士自然要维护母亲,所以就与李某吵了起来,后来双方都报了警。
警方经过调解后,张女士先将母亲送回了家,然后又出门寻找李某。后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现了李某,张女士立即捡起路边一块石头向李某砸去,结果并未砸到,反而砸到了无辜路人高某。
张女士立即上前道歉,表示自己砸错人了,愿意赔偿医药费,但高某还是报了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了解了情况,然后将张女士和高某一起带回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张女士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她承认是因为母亲和李某的纠纷而心生怨气,才会做出报复李某的举动。同时张女士表示自己砸伤高某真的是无心的。
高某得知实情后感到十分无奈,他最终选择原谅了张女士。
不过,警方还是以张女士构成故意伤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张女士对此不服,她认为自己是不小心砸伤了高某,只能算是过失伤害,这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
但是警方却表示处罚没有问题,还让张女士如果不服可以去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张女士果断提出了复议,但没有成功。后张女士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为了报复李某,故意用石头砸向李某,其主观上具有了伤害的故意。
虽然张女士的石头砸错了人,但这只能算是未遂,张女士的违法行为仍存在。
警方认定张女士的行为违法,且对张女士作出处罚,不是因为砸伤了高某而被拘留,而是想砸李某却没砸到而被拘留。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李某并未受伤,且张女士是初犯,所以违法情节较轻,警方对张女士处5日的治安拘留以及200元罚款,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请。
张女士还是不服,她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主持公道。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张女士虽然没有伤害到李某,但其主观上具有了伤害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的行为。
因此,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不过,张女士实际并未对李某造成任何损害,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其次,张女士虽然砸伤了高某,但这属于过失,且已经取得了高某的谅解。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1、2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因此,对于张女士的行政处罚,应当考虑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及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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