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岁大爷患精神障碍,每月8500元养老金,还有90万存款,姐姐申请做他监护人,不料,继女跳出来争做监护人,二人闹上法庭,判决后,继女却将大爷藏了起来,姐姐要接回,多次被拒绝,继女要求补偿,姐姐只用了一招儿,结果让继女傻眼了!
2024年,60多岁的顾大爷被查出器质性精神障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顾大爷的再婚老伴李阿姨成了他的监护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就是说,他所有的一切要由监护人说了算。
顾大爷成了一名失智老人,但他的生存情况还好,他每月有8500元的养老金,名下还有存款,足够他生活、治病。
不幸的是,李阿姨没多久就去世了。
顾大爷一个失智老人突然没有了依靠。
这时,顾大爷的胞姐顾大姨,想着弟弟无依无靠,不能把他一个人扔那不管,便主动提出想做他的监护人。
这个提议立马遭到一个人强烈反对,她就是顾大爷的继女赵女士,是李阿姨的女儿。
赵女士说她也想做顾大爷的监护人,理由是她是顾大爷的继女。
其实,顾大爷除了每月8500元的养老金,还剩90多万元的存款,这已经不是秘密了。
赵女士横插一脚,直接将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顾大姨也没有想到,弟弟再婚老伴带来的这个女儿赵女士竟然如此“孝顺”,她的母亲李阿姨已经去世了,按理来说,弟弟跟她应该没什么关系了。
可是,赵女士一心想做顾大爷的监护人,这不得不让顾大姨怀疑她的居心,毕竟,顾大爷和李阿姨再婚时,赵女士已经老大不小了。
为此,顾大姨也坚定了自己的想法,自己必须要做弟弟的监护人,把弟弟交给别人她可不放心。
因为赵女士坚持不让步,顾大姨也坚决不妥协,两人闹上法庭。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赵女士和顾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但是,顾大姨和顾大爷是亲姐弟,有血缘关系,她是有权作为顾大爷的监护人的。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另外,无上述人员时,由其他近亲属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担任。
因此,法院判决,由顾大姨来做顾大爷的监护人。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赵女士不甘心,对于判决结果她无法接受,她竟然将顾大爷给藏了起来。
赵女士表示自己照顾顾大爷多年,付出较多,便索要补偿。
法院认定赵女士和顾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从侧面说明,顾大爷和李阿姨再婚的时候,赵女士应该是成年人了,或者,她没有长期和顾大爷他们一起共同生活。
所以,抚养关系不成立,赵女士未达到法定标准,无法作为“子女”成为顾大爷的监护人。
那么,除非赵女士拿出她承担照料顾大爷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不然,她索取补偿是没有根据的,不会得到支持。
顾大姨找不到弟弟,然而,赵女士却拒绝交出顾大爷。
顾大姨多次报警,双方为此折腾了很多次。
万般无奈之下,顾大姨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此案中,赵女士藏匿顾大爷的行为,导致监护人顾大姨无法履行照料职责。
赵女士将顾大爷藏了起来,可能会导致顾大爷脱离了监护人的照顾,面临健康、或者老人走失等风险。
顾大姨作为监护人,她有权安排顾大爷的生活,但是,赵女士的阻拦让顾大姨无法行使权利,因此,“人格权侵害禁令”就是保护监护权利能得到顺利执行。
最后,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顾大姨可以接回顾大爷,赵女士必须配合。
终于,顾大姨把顾大爷接回来悉心照料。
那么,顾大姨担任监护人后,能继承弟弟顾大爷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首先,监护人的身份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并不直接拥有继承权。
不过,顾大姨是顾大爷的胞姐,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顾大爷在没有父母、子女、配偶的情况下,顾大姨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其遗产的。
若有子女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优先继承,子女去世,可能由孙子女代位继承,顾大姨无权继承。
假如,顾大爷有遗嘱,那就优先按遗嘱继承。
赵女士和顾大爷未形成抚养关系,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她无权继承其遗产。
另外,顾大姨虽然是顾大爷的监护人,如果,在顾大爷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影响她继承权的归属,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顾大姨可以继承弟弟的遗产。
信源:澎湃新闻—202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