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男子为了节约成本,在炸油条时不仅添加了工业盐,还往里加入了明矾,结果被检测到铝含量2090mg/kg,法院一审认定男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可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仅凭一次抽检不足以证明所有的油条都不合格,一共挣了2万被罚10万,罚金过高,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石某在小县城经营一家早餐店,主要是炸制油条进行售卖,消费者基本上都是附近的居民。
数年前,石某发现油条的利润实在太低,为了降低成本,石某明知工业盐不能进行食用,却依旧在和面过程中添加,添加比例为10斤面粉兑上1两工业盐,另外在添加2两碱,3两明矾。
岂料,检疫技术中心对油条取样500g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铝含量209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石某取保候审,检方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查明,经过技术中心的鉴定,被告人石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炸制油条的过程中超限量添加钾明矾并销售,食品中的铝含量达2090mg/kg,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查明,石某从开始生产到案发时,销售额达五万元,已经符合严重情节,
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认定被告人石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石某承认自己为了节约成本,在面粉中兑入了工业盐以及明矾,但是对明矾的危害并不清楚。
第二,技术中心仅凭借一次抽检,就认定所有的油条均不符合安全标准,证据不足。
第三,原审认定石某获利5万元证据不足。实际上这5万元仅仅是营业额,除去成本,石某仅获利2万元左右。
综上,石某此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原判决认定销售额的证据不足,判决的罚金过高。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审对石某的判决是否适当。
法院审理时查明,石某在炸制油条时,为了节约成本,在面粉中兑入了工业盐、明矾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原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犯罪事实,已经得到了石某本人的确认。
经查,根据相关标准规定,油炸面食品使用钾明矾作为添加剂的,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故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石某年底以来所生产油条的铝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仅依据石某的供述认定其销售铝含量严重超标油条的销售金额为5万元的证据尚不充分,且原公诉机关起诉也未认定和指控销售金额。
故原审法院根据该销售金额对原审被告人石某所处罚金依据不足,应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罚金刑的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另石某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存在自首情节,二审判处石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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