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因妻子比男子收入高,男子结婚之后安心的做了“全职丈夫”,结果男子无意中发现,妻子竟瞒着自己,私自转账122万余元给了其母亲。男子认为,妻子擅自处理夫妻间共同财产,遂将岳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岳母归还不当得利,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长江云新闻)
据悉,男子杨某在2021年与高某登记结婚,因高某是美容院的院长,收入远远高于杨某。为了能让高某能够安心的工作,杨某主动当上了“全职丈夫”。
岂料,在结婚后不久,杨某收拾卫生时无意间看了一眼高某的手机,发现高某竟然给自己母亲转了122万余元,可是杨某对此事一点也不知情。
杨某耿耿于怀,认为高某这种行为就是对婚姻的不忠。另外,高某未经允许私自处理夫妻间共同财产,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某遂找到高某讨要说法,可高某直接回了一句:你在家又不挣钱,给我母亲的钱都是我自己挣得,有必要给你说吗?
高某的话,深深的伤害了杨某,当初杨某之所以能够主动放弃自己的工作,就是想让高某能够安心工作,没想到高某竟然说出这种绝情的话来!
杨某决定跟高某撕破脸皮,一纸诉状将丈母娘告上了法庭,要求丈母娘归还杨某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转给她的不当得利。
杨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具体到本案,高某擅自处理夫妻间共同财产,使得丈母娘获利,而侵害了杨某的权益,遂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依法返还。
可高某却辩称:
第一,并非是有意瞒着杨某,而是转给母亲的钱,是借款,高某转账是还款行为。
第二,婚后杨某一直没有上班,亦没有任何的收入,这笔钱并非是夫妻间共同财产。
第三,母亲患有癌症需要治疗,作为子女,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综上,高某的行为没有侵犯杨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高某转账的122万余元是否为夫妻间共同财产,是否有义务归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到本案,即便是杨某在婚后一直没有工作,高某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依旧是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范畴。故杨某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法院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高某的母亲患有癌症,需要高昂的治疗费,高某给母亲转账的行为,应视为为了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
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认定其中15万元,是高某赡养母亲的赡养费用及医疗等相关费用,这部分支出合法有效,无需返还。
故法院判决,丈母娘向杨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35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