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74岁大爷丧偶三年后网恋了个70岁女友,二人恋爱一年女友突然要分手,大爷多次骑车80公里去求复合,女友都拒不相见,还委屈地说:他一打电话就算账,问我要钱,是他不想过了!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74岁的王大爷丧偶三年了,老伴去世后,王大爷一个人非常孤单。2024年3月,王大爷在网上认识了70岁的女朋友玲玲,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决定奔现。
王大爷对二人的第一次见面非常重视,提前买好了各种食材,忙前忙后给玲玲做了一大桌子好吃的。
玲玲对王大爷非常满意,脱口而出:哎呀,老天爷送给我一个好老头!
王大爷听完心里美滋滋地,不假思索回了一句:天上掉下来个林妹妹!
两个人陷入热恋,同居后,王大爷承担了所有家务,家里的开销也一力承担。用王大爷的话说,他什么都不想考虑,只想和玲玲过二人世界。
没多久,玲玲说想去吃烧烤,于是她开着车带着王大爷,两个人一起跑去淄博吃烧烤。
7月份,两个人又想去旅游,于是玲玲又开车带着王大爷一路北去到漠河,随后又从漠河到了呼伦贝尔大草原,玩了一个多月。
回家后,王大爷和玲玲休息了一二十天,两个人又约朋友一起去新疆玩。用王大爷的话说,两个人在一起非常开心。
2025年的大年初一,玲玲说想回自己家陪陪女儿,可自从她回去后,王大爷给她发信息她就不回话了。
王大爷搞不懂,和女友处得好好的,怎么突然就这样了呢?为了搞清楚,王大爷骑行80公里,去到玲玲的城市,可是去了3次,玲玲都不和他见面。
为了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王大爷找到了调解员求助。
调解员联系到了玲玲,玲玲的说法却和王大爷的有所不同。
玲玲说她和王大爷在一起并没有那么开心,两个人出去玩的途中,王大爷和她生了好几次气,一生气就拉着行李下车要回去,次数一多,就有点烦他了。自己回家后,他没问候一句,也没打电话关心一下。
对此,王大爷说,玲玲回家和闺女在一起,自己不能经常打扰她,要给她们母女相处的空间。
玲玲说,这就算了,后来王大爷倒是打电话了,可是一打电话就算账,说要是分手,就让她把几个人在一起花的钱还给他。
玲玲说,自己和王大爷在一起后从来没计较过,王大爷跟她算账,就是不想和她过了。
调解员劝玲玲说,两个人这个年纪走到一起不容易,有什么话方面说清楚的比较好,玲玲爽快答应和王大爷见面好好聊聊。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若王大爷在恋爱期间自愿支付生活费、旅游费等,且未明确约定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则这些支出可视为一般赠与。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王大爷无权要求返还。
若王大爷曾以“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转账,或购买价值较小的礼物,根据司法实践,此类赠与通常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自愿行为,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
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若王大爷能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则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玲玲需返还借款。
若王大爷仅主张“算账”要求返还共同花费,但未提供借款证据,则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通常视为双方自愿支出的费用,分手后不得要求对方分担。
若玲玲能证明王大爷支付的款项系共同消费,则王大爷无权要求返还。
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玲玲以恋爱为名骗取王大爷财物,且主观上无结婚意愿,可能构成情感欺诈。但需王大爷提供证据证明玲玲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双方恋爱一年并同居,玲玲未明显虚构身份或承诺结婚,因此难以认定情感欺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王大爷多次骑行80公里求复合的行为对玲玲造成困扰,且玲玲明确表示拒绝见面,王大爷仍持续骚扰,可能构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但若王大爷的行为仅属情感表达,未对玲玲造成实质性侵害,则不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王大爷承担的生活费、旅游费等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若王大爷主张借款,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的附条件性质或借款关系。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分歧,避免情绪化行为。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