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员符某某因在公派出国期间未经审批私自携带61份水稻种质资源(含我国特有珍稀野

君旭和趣事 2025-04-14 21:54:49

研究员符某某因在公派出国期间未经审批私自携带61份水稻种质资源(含我国特有珍稀野生稻资源)出境,被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此案由国家安全部于2025年4月14日公布,引发对科研人员法律意识及国家种业安全的广泛关注。 符某某作为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被公派至外国某大学访学。因急于完成科研任务并“在同行面前风光一下”,他计划将国内研究项目转移至国外实验室,并利用其先进设备开展研究。其境外导师宋某某(外方研究机构教授)对此表示支持,并进一步要求符某某多提供中国野生稻种质资源。符某某通过欺骗性手段获取种质资源:包括利用正规审批申领后私藏剩余种子、在单位试验田私自采集、以科研名义向国内同行索要等。 在明知未经审批不得携带种质资源出境的情况下,他分3次将4批次共61份资源(含1份国家严禁外流的珍稀野生稻)私自带至境外,提供给外方研究机构。法院认定,符某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其提供的资源具有重要科研价值,若被外方用于遗传育种研究,可能威胁我国种业安全及知识产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符某某为追求个人学术成果,漠视国家安全法规,甚至在与国内同行沟通时隐瞒真实意图(如承诺“仅用于国内研究”却私自外传),反映出部分科研人员对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知。 外方机构通过学术合作名义获取我国关键种质资源的行为需警惕。此案中,符某某的境外导师主动要求其提供更多资源,暴露了国际科研竞争中的潜在安全漏洞。水稻种质资源被称为农业“芯片”,尤其是特有珍稀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核心资产。此案警示,若此类资源外流并被外国掌握,可能削弱我国农业竞争优势,甚至威胁粮食主权。 需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与法律普及,明确种质资源保护的“红线”。 科研机构应建立更严格的资源使用审批流程,防范“合法申领、非法外流”的漏洞。 需在学术交流中设置更清晰的法律边界,防止技术合作异化为资源窃取。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敲响的警钟,凸显了国家安全意识在科技领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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