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是白嫖!”新疆,男子63岁时娶了个比自己小15岁的媳妇儿,婚后不到2年又找了一名19岁的情人。转眼3年过去了,男子的婚外恋情被妻子发现。男子想到3年间给情人花了80多万元,担心妻子知道后把事情闹大,便哄着情人,让情人给自己写了一张承认婚外情,借款8万元的借条,并还给自己8万元。怎料,情人照做后,又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妻子,一五一十地说出了真相并配合自己的妻子,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情人返还剩余的7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男子妻子的全部诉请。情人懵了,认为男子与妻子恶意串通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19年10月中旬,时年63岁的男子陈某与比其小15岁的女子何某登记结婚。
2021年4月初又与年仅19岁、陪自己唱歌的蔡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转眼3年过去了,陈某以婚外情被妻子发现,担心妻子知道后把事情闹大为由,哄着蔡某给自己写了一张承认婚外情,借款8万元的借条,并还给自己8万元。
怎料,蔡某照做后,陈某又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妻子何某,一五一十地说出了真相并配合自己的妻子何某,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返还剩余的74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
第一、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陈某向蔡某的转款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该行为发生于何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所转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显示该款项为陈某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一种类型,依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陈某向蔡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侵犯何某的财产处分权,应归于无效,何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蔡某返还赠与财产。
综上,支持了何某的诉请,判决蔡某限期返还何某74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
蔡某表示:第一、涉案借条,均是何某书写后,逼迫自己和陈某签的,当中表述自己与陈某婚外情的内容,均是何某的意思,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
第二、陈某与何某结婚后,何某一直未工作在家中,没有收入,而陈某在此期间也没有太多收入,均是陈某婚前积累,婚前个人财产,一审判决仅凭何某提供的一张结婚证,就认定蔡某所收款项是何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陈某初以丧偶找女友为由积极追求自己时,自己并不知道陈某没有丧偶,且与何某存在夫妻关系,错的是陈某,即便查明陈某与何某确系夫妻关系,自己作为一个刚刚19岁的少女,在乌鲁木齐这样一个大都市举目无亲,也不可能知晓陈某的个人隐私和已婚状态。
第四、陈某明知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以追求、迎娶自己为由,对自己展开各种攻势,并一不让自己到其他单位工作、二不许自己脱离其视线、三不许自己和其他男性来往接触,并以给自己租房、资助上学、整容、日常花销的方式,讨好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给自己陆陆续续打款800,000余元。
因此,如陈某为追求被其欺骗的自己所实施的上述打款行为,被界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话,即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法则,该给付属于不得返还的情形。
第五、陈某打入自己卡中的款项,很多是用于两人谈“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
第六、一审庭审中,陈某也承认自己多次给其买送礼物,其中不乏有过万元的礼物,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并没有查明,也没有分析,也是有失公允。
第七、陈某向自己支付的钱款,通过何某的积极运作已经处理完毕,因此,何某在此之后,又无理起诉蔡某,是没有任何诚信的表现。一审庭审中,陈某一味地附和何某,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说“何某怎么说就怎么办”,也表现出明显的恶意串通……
不过,虽然二审中蔡某侃侃而谈努力为自己争取,但是由于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与陈某交往期间的支出均属于其与陈某的共同消费以及不知道陈某已婚,与陈某的交往不违背公序良俗等主张。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蔡某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最后,年纪轻轻的蔡某陪伴了陈某3年,不仅浪费了大好青春,最终还落得个一无所有的下场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干啥都行,切莫当三!
这事你怎么看?
用户10xxx14
就是砸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