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郾城区法院通报中,并没有提到“挂床”的概念。
有“挂床”这个法律概念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这样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也就是说,
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确实存在“挂床”的概念。
问题的关键在于,
问题的关键在于,
问题的关键在于,
“挂床”的法律责任由医院承担。
注意
注意
注意
这是唯一关于“挂床”的法律规定。
由医院承担“挂床”的法律责任。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如果医院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没有错误,
或者说,如果医生和医院的治疗措施是正确的,
挂床还是挂床吗?
关于保险公司质疑“挂床”,应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仔细看看: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
如果保险公司质疑“挂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那就举证吧。
看看王佳佳法官如何让被告举证的:
《北大法宝》确实厉害
它给我们找的这个案件,我们自己是找不到的。
《北大法宝》说是王佳佳法官的案子,我不确定是不是。姑且引过来。
我声明我不负责任。我查不到,我不知道。就是引过来。
读者自己判断。
在这个案件中,王佳佳法官,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认为挂床,但没有提交证据。
王佳佳法官不认可是挂床。
我认为王佳佳法官这个案子判得对!
被告质疑挂床,其实就是质疑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必须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由被告提交证据。
被告不提交证据,王佳佳法官和法院就不采信被告的质疑。
在党某某的案件中,保险公司有没有提供证据呢?
有答辩意见。
答辩意见当然不是证据。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按照王佳佳前面的判例,肯定对保险公司的挂床质疑不予采信。
所以,王佳佳法官对医疗费“全部予以支持”。
郾城区法院通报的这个情况,说明王佳佳法官否定了保险公司的挂床质疑。
按照前面的判例,王佳佳法官显然认为党某某没有挂床。
既然党某某没有挂床,后面的“酌定”15天,就让人费解。
在《北大法宝》第5个案例中,
被告人(即保险公司)认为治疗时间两个月(62天),其他时间为挂床。
王佳佳法官“酌定”为100天。
法官考虑了伤情,(呵呵,比较医学专业,懂伤情),
法官根据“伤情”酌定为100天。
我非常怀疑,王佳佳法官真懂“伤情”?
在党某某这个案件中,法官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伤势”,(其实都不专业。如果有法医,我感觉还比较可信。为什么不提法医呢?),
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注意,
没有证据,不是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
在前面案例中,因为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否定了挂床。
这里,根据“伤势”,酌定了15天。(但是,医疗费“全部予以支持”,即否定了挂床)
在《北大法宝》的“酌定”案例中,
也是根据“伤情”
在党某某案件中,也是根据“伤势”。
法官懂“伤情”,还懂“伤势”。
有自称资深法官朋友在这里讨论,指我为“法盲”。
我感觉他们属于“专业法盲”。
法官遇害,是非曲直,大家当然非常清楚。
但是,法律问题的探讨,还是应该搞清楚。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1、分清是非
2、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这两条原则,写得真好。
如果存在“挂床”,谁是谁非?制裁谁?
一定要去制裁医生、医院。
是医生、医院搞出来的“挂床”。
如果连这个基本是非都搞不明白,
自称的资深法官,其实就是专业法盲。
你们这种专业法盲,是真不知道自己的问题有多严重。
连基本是非都分别不清楚!
问题是当被告提出异议时,法官亲自到医院取证!呵呵,这是什么操作?有法律依据吗?乱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