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评论Institutional Investor Review:资本向善 专业求真 有温度 有态度
出处 | 中国民主建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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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R据“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下简称“民建中央”)的官方发布,民建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交44件集体提案(据民建中央在京召开的2024年全国两会提案新闻通气会,民建中央广泛征集筛选有扎实调研基础的提案素材730篇,决定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交44件集体提案,其中涉及经济发展和财政金融类26件),其中《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体系的提案》、《关于推动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提案》等均涉及股权投资领域。以下,IIR转载民建中央官方发布的相关提案内容:
民建中央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体系的提案建议从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方面建立中国特色的私募投资体系。
1. 秉持开放合作理念,广开渠道募集资金。尽快建立世界各有关国家主权基金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金连接的官方合作渠道。充分发挥QDLP和QFLP引资优势,在试点资格、结汇额度、投资领域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两者均衡发展。精准破解银行资金投资股权的制度性障碍,主管部门加快牵头修改相关规则,引导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豁免久期错配限制,采用额度制管理,鼓励大型银行设立滚动发行10年期以上专项“资金池”,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2.坚持科技自强方向,提高站位规划基金投资体系。完善多层次基金体系,明确VC和PE的创新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扩大返投方式的确认范围,推动区域间返投互认试点。进一步扩大国资市场化母基金比例,明确要求国有资本以出资人而非管理人方式参与股权投资。
3.遵循扶持壮大原则,减税降负优化基金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法》立法。对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一律按20%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扩大法人投资者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将公司型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扩大到全国,将该项政策中投资期限反向挂钩阶梯税率制度扩大至合伙制基金中的法人投资者。探索全生命周期计税模式,允许创投企业以扣除全部股权投资项目成本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其投资项目收入和成本确认原则从权责发生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
4.充分发挥市场驱动优势,实现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完善国资退出流程和办法,扩大股权份额转让交易试点范围,争取S交易试点平台具备承办全国各地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合法资格,允许国资基金份额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探索S交易平台与中基协系统对接。优化股票实物分配政策,将可以实物分配股票的范围调整为基金持有的所有股票,限售期的股票也可以进行分配,且不视为交易行为。
(民建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案)
民建中央关于推动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提案风险投资是科创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全面加大,提出多项有力举措。当前,国内风险投资规模稳定增长,但新备案基金数量增加、规模减少,管理机构数量减少、投资频次下降,基金退出难度变大,行业不确定性增加。具体表现在:政府引导基金要求不适应,部分地区国资监管要求不适应,部分地区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征缴方式不适应,退出机制不适应。
建议:
1. 政府引导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在具体政策目标拟定、参股基金运行监管方面审慎决策,避免过度追求招商引资等政策目标。参考行业惯例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灵活认定返投范围,同时引入“梯度”鼓励条款,以平衡政策导向和经济效益。
2. 完善国有资本考核体系。一是优化绩效考核指标设计,给予单个项目一定的容忍度,只要不存在腐败因素,在满足约定投资审核标准的情况下,对投早投小的失败案例给予更大的宽容度,更多地从总体收益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将“防御性”条款转化为“鼓励性”条款,在基金设立满一定期限,投资收益率达到约定值后,超额收益可部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团队奖励,以鼓励基金管理人积极推动已投项目择机退出。
3. 加大对风险投资基金和初创的科技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对于非现金增值的股权收益,延后所得税征缴时间,给予再投资更大的税收支持力度。对于个人投资者,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门槛,研究更大幅度的所得税抵扣政策。对于基金可能无法退出的项目,允许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在税前进行抵扣。
4. 为丰富退出渠道提供政策支持。一方面可以由政府部门牵头建设有公允性的股权市场估值体系,加大力度推广S基金,为风险投资拓宽退出渠道;另一方面,加快并购交易审核速度,放开并购贷的门槛限制,提升上市公司或产业链龙头企业发起并购的积极性,缓解风险投资退出困难。
(民建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