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电梯维修费存在纠纷,导致昆明海运花园小区的电梯故障没法维修,居民每天只能爬楼回家,这让大家都有点吃不消。
事件 电梯出现故障 物业要求业主集资维修
该小区共有10栋居民楼,前不久,小区6栋和10栋居民楼的电梯都出现了故障,居民每天都得爬楼回家。
“年轻人还好,但老人和孩子就很难了,最基本的生活都没办法保障。”业主们对此很无奈。
10月20日,小区物业公司在单元门前张贴了一则告示,表示电梯故障是由于零部件损坏所致,需要维修费用2.6万元。
可居民们却并不认可物业公司的说法,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邀请电梯制造企业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出具了电梯检验报告。
这份报告显示,电梯停运的原因是补偿链导向装置缺失,若急需恢复电梯运行,只需采购补偿链导向装置即可,而这个装置的标价仅为300元。
“这家电梯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说,配件都有现货,更换后电梯当日就可运行。”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介绍。
根据业主委员会代表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向出具报告的电梯企业进行核实,对方称,该小区出现故障的电梯确实是缺少了补偿链导向装置,只需购买安装该配件便可恢复使用。
物业公司出具的电梯维修价格与业主委员会了解的价格相差了近86倍,这让小区炸开了锅。
调查 业主与物业矛盾重重
电梯维修价格为何相差如此之大?记者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电梯维修价格是电梯承保单位出具的,报告里详细说明了每项配件的报价,居民可自行到维保单位进行查证。“电梯承保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电梯好几个配件损坏了,毕竟这部电梯运行10余年了。”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该小区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物业费欠缴率高,目前欠额高达1000余万元。该单元有72户居民,物业费交到今年底的只有6户。电梯出故障后,物业公司没有资金用于维修,只能贴出告示要求业主集资。
对此小区业主表示,自2015年该公司入驻小区以来,物业人员与业主摩擦不断,小区里时常出现垃圾成堆、电梯损坏无人管的事,就连小区的外墙脱落,也是业主自掏腰包进行处理的。
“楼梯的瓷砖随时会脱落,伤到过很多行人、邻居,后来我们自己出钱拉了钢丝网。”这名业主表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大家才拒交物业费。可自此之后,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越来越差,小区的整体环境也越来越差,双方陷入了矛盾循环。
为尽快让小区秩序恢复正常,2022年7月,经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希望能更换小区物业公司。
2022年8月14日,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出具《关于限期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出海运花园小区物业区域》的通知,但物业公司并不承认这份通知的合法性,也不愿意撤出。
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过,故障电梯维修迫在眉睫,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该如何保证?
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介绍,经双方一致同意,近期街道办事处将协调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对电梯进行检修核查,核算出维修成本后,尽快对电梯进行维修。
释法 电梯维修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小区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出现故障,该如何维修?维修费用又该谁来承担?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姚律师指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因此,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目前,该小区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对故障电梯进行检修核查。如果核算出的维修成本较低,仅需几百元就能解决,则属于物业公司应服务的范围。如果维修成本高,达到对电梯中修或大修的程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须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解决。
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业主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来对电梯进行维修。同样,对外墙瓷砖大范围脱落的维修也属于对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也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方应辩证看待此问题。
律师表示,业主拖欠物业费不是物业公司不作为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按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对于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依据该法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要业主欠缴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