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突然转变经营方式,要求经理岗位的黄某提交辞职申请,随后让黄某自行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之后,酒楼以关联公司的名义与黄某注册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岗位承包协议。尽管黄某从企业高管转变为所谓的“承包岗位”服务商,但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他依然在该酒楼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然而,酒楼不再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改为以管理承包费的名义按月向黄某发放工资。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让老员工签订承包合同,使得员工突然从“劳动者”变成了“承包人”,以此逃避用工责任。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一名长期为酒楼服务的老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已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不太可能主动离职,且后续黄某并未实际离职,仍在继续为酒楼服务,因此可以推断出离职申请并非黄某的真实意愿。从后续的履行事实来看,黄某提供的证据显示,2021年6月之后他依然从事原总监工作,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服务对象仍然是某酒楼。尤其是酒楼还对黄某给予工作奖励,这更证明了公司对黄某具有奖惩的权利,说明双方之间仍然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从承包协议来看,黄某是新注册的公司,但这家所谓的“公司”仅有黄某一员,并未实际经营。而承包的服务管理部门与黄某原岗位一致——发包人也是该酒楼的关联公司。实际上,这家酒楼通过岗位承包的方式将工作多年的高管人员由劳动关系变更成承包关系,这明显有违诚信,违反了用工制度,显示出规避劳动关系的意图。如果所有用人单位都通过岗位承包的方式变更劳动关系,那么劳动用工制度将不复存在,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黄某与某酒楼并不因提交辞职申请而中断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延续。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被告的酒楼需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案件二审亦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