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是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的补充,修复渔业资源的重要手段!

美食八鲜 2024-07-15 13:50:39

​我们今天来跟大家聊一个重要的话题:中国的水产增殖放流!

大家都知道:按年产量衡量,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水产养殖国家,全球最大的渔业捕捞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远洋渔业国家,还是全球第二的水产品进口国(预计很快会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进口国)。

随着中国水产出口的逐渐减少,我们越来越多的捕捞、养殖、进口水产品都用于满足中国国内消费。如果加上中国本国生产的水产品,我们早就是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

而中国的国民收入和中产阶层人数,在未来20年中大概率会继续增长,这就意味着全地球的人都不得不越来越关注:中国国内的海鲜消费增长和中国政府如何满足这越来越庞大的需求?外国政府、环保组织、渔业公司、乃至外国的普通人都逐渐陷入一种焦虑状态:如果中国的渔业资源一直不能恢复,中国吃货会不会买走我们国家所有的鱼虾蟹贝,我和我的后代未来吃什么海鲜?

一般来说:中国的水产品供应主要有四个渠道:1)国内水产养殖,2)国内渔业捕捞,3)远洋渔业回运,4)国际市场进口!

现实的问题是:1)国内近海和内陆水产养殖经过30年高速发展,增速已经明显放缓,主要是受到近海、滩涂、内陆水资源和可养殖水域的刚性限制;2)目前中国水产养殖向着工厂化养殖和深远海养殖两个方向发展,但深远海养殖投入巨大,效益不高,目前国内还没有比较成功的案例;3)中国的海洋捕捞产量一直在下降,主要是过度捕捞和资源枯竭,禁渔区和机遇期制度可以缓解,但不能根本上扭转这种下滑趋势;中国的内陆捕捞也一直在下降,主要也是过度捕捞和资源枯竭,加上长江10年禁渔;4)远洋渔业受到公海资源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的限制,以及国际环保势力的压力,未来继续增长也比较苦难;燃油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涨,也是我们远洋渔业进一步扩张的限制因素,5)国际市场进口方面,最近几年中国进口高速增长,来料加工出口比例不断降低,内销比率越来愈高,不少中国消费者追捧的网红进口海鲜,进口价格已经明显上涨,有些甚至成为奢侈品海鲜,未来也不一定可持续;某些可持续渔业管理不善、捕捞配额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发展中国家,甚至出现为了满足中国市场需求,过度捕捞而本国资源衰退的结果;6)受全球可持续渔业运动的影响和国际环保主义势力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限制甚至消减200海里EEZ区域内的捕捞配额、拆除养殖设施,造成全球范围内未来几十年的海产供应增长乏力!

基于以上的严峻国内外形势,考虑到中国正在大力提倡的“大食物观”,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上述四个主要的水产品供应渠道之外,再寻找和开辟新的供应渠道:渔业增长放流!

​我国增殖放流的主要目标 生态还是渔业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各国对增殖方面的优先目标大致持两种态度:A、生态优先,B、渔业优先!农业农村部目前是持生态优先的态度,本文其实更加倾向于渔业优先,主要原因还是我们的渔业资源衰退严重,相比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目标,尽快恢复我们的主要经济水产物种的渔业资源,显得更加迫在眉睫。

《指导意见》: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坚持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水生物种放流比重,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生态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同时,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

1978-2006年的18年间,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也是中国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高速发展的时期。伴随着那些年高强度的捕捞,中国近海和内陆的野生渔业资源承受了巨大压力,这已经成为举国共识。国家主管部门为此先后推出了一系列严格的应对措施:1)1995开始东海夏季休渔,并很快覆盖全国所有沿海和内陆水域,2)2006年颁布实施《中国水生资源养护行动纲要》;3)2008年开始全国多省大规模同步增殖放流;4)2015年开始逐年减少渔船柴油补贴;5)2020年开始公海自主休渔,6)2021年开始长江全流域十年禁渔!

全国同步水生放流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当时农业部在八省(市)同步放流珍稀水生动物206610尾,包括中华鲟、胭脂鱼和大鲵等。此后,这一活动逐渐成为例行性的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大影响。例如,2017年和2020年的增殖放流活动分别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举行,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数量超过50亿尾和12亿余单位。到了2024年,该活动进一步扩展,涉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放流水生生物苗种约6.2亿尾。这些活动旨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对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5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当前和今后增殖放流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这是一份非常及时的《指导意见》。今天我们就试着来解读,并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不当之处,还请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这是《指导意见》附件中的《2024增殖放流绩效目标》(简称《2024目标》)

《2024增殖放流绩效目标》

《指导意见》肯定2008-2024增殖放流成绩

“多年来各地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促进渔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增殖放流工作仍然存在放流物种结构与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结合还不够紧密,放流任务测算、实施、评估等还不尽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1)不够紧密:这种说法背后的涵义可能是,我们前些年放流的苗种,更多是在“放流”,可能没有真正实现“增殖”,看起来轰轰烈烈,可能并没有带来渔业资源的实质性修复和增长!

2)不尽规范:这种说法背后的涵义可能是,我们前些年放流的计划、实施、评估都比较粗糙,重视放流的数量,忽视放流的质量和结果,造成一些放流没有起到渔业资源的实质性修复和增长!

下面我们就2024年度增殖放流总量目前来聊聊:

2014投放目标74.8亿尾 离公布的目标有一些差距

根据《2006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2024年指导意见》:全国年度增殖放流苗种总量,到2010年达到每年100亿尾,到2020年达到每年200亿尾;2021-2025十四五期间总量1500亿尾,平均每年300亿尾。

我们汇总了农业农村部最近公布的《2024增殖放流绩效目标》,2024年计划放流的苗种总数是74.8亿尾,离公布的300亿尾目标还有一些差距。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也许现在这个绩效目标还不是最终的年度目标,也许是今年财政困难等特殊因素。

2024年增殖放流绩效目标

苗种投放比例过低 背后原因值得深思

下面,就让我们用近年《中国水产统计年鉴》中的水产种苗产量数据和《指导意见》中公布的2024年增殖放流种苗数据来做个简单对比:

海桥营销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们用《指导意见》中2024年的全国总的增殖放流投放量,与2023年中国水产养殖苗种总产量来做个对比,可以得出:(标准规格)淡水鱼苗种的投放量/育苗量的比例是0.09%,海水鱼苗种的投放量/育苗量比例是1.65%,海水虾蟹苗种的比例是0.32%,以上三项平均的投放比例是0.23%。

考虑到中国是全球水产养殖产量最大、品种最多、科研力量和科研投入很大、养殖技术和育苗技术全球领先的大国,我们应该不至于没有足够的水产种苗用于每年的增殖放流,平均0.23%(不到1%)的投放比例,只能说有点太低!

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

首先,我们觉得用增殖放流的经费不足不太容易解释。事实上从2015年国家逐渐减少渔船柴油补贴后,每年都会把减少的柴油补贴中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增殖放流,包括种质保护、人工育苗、购买种苗、增殖放流、监测评估等各项工作。

其次,我们觉得用缺乏增殖放流种苗也不太容易解释。事实上我们的各地水产研究所、水产大学和海洋大学、海洋研究所、各地增殖站和水产推广站,从21世纪初就开始从事增殖放苗种苗的繁育和鱼种研究和试验,对于各海域和水域的地方优势种和捕捞过度种(通常也是当地的经济价值高的品种),很早就开始了有针对性的种质保护和人工育苗。

如果不是上面两个原因造成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呢?我们觉得《指导意见》中提到的生态优先、不够紧密、不够规范这三条,可以给予部分解释!

建立有效的增殖放流管理制度,保证渔业资源修复

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增殖放流指导原则和操作细则呢?我们这里可以来讨论一下:

1、明确水产增殖放流的主要目标:一是重要经济渔业资源修复和补充,二是重建当地水生生物多样性!

2、建立结果导向的增殖放流计划:一是为修复和补充重要经济渔业品种资源,要建立重要经济渔业品种清单(简称“清单”),并科学测算每个品种每年在不同主产区所需的增殖放流苗种数量(如果不清楚,则需要尽快开展基础调查和研究);二是为重建当地水生生物的多样性,要尽快开展当地濒危和珍贵水生品种的种质保护和人工育苗,同时要摸清当地水域中是否有强大的天敌物种或竞争物种,是否有新的入侵物种,如果有则要考虑濒危物种放流后的存活率是否足够高!

3、建立放流后监测制度保证效果:现在不少地方的增殖放流,目标过于注重眼前利益,把增殖放流等同于水产养殖,总是希望“夏季放流,秋季回捕,放流不流外人田"。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是一个复杂、专业和漫长的过程,国外有些渔场(比如纽芬兰的真鳕渔场、加拿大的红鱼渔场),禁捕后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休养生息才可以重新开发入渔,长江全流域禁捕10年也是同样的道理。而我们的有些管理部门,却希望当年放流,当年见效,至少是次年见效。这样缺乏耐心怕是不能从事资源修复的。放流的苗种和小鱼小虾小蟹等,要在海中生存、生长、索饵、交配、繁育、躲避天敌和人类捕捞,过五关斩六将,种群才能逐渐恢复。每个重要经济品种,同传都是种群庞大、捕捞产量较高的品种,它们的种群减少和消亡,通常要经过10-20年的漫长过程,同样它们的种群修复也要经过10-20年的漫长过程,那种“只争朝夕、大干快上”心情可以理解,但揠苗助长是违反海洋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的。我们应该对每一个“清单”上的品种,建立完善的放流效果跟踪监测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尊重自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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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类似于河长制的放流责任制:要想增殖放流效果好,一定要有系统观念、长远眼光,同时要建立责任制。我们根据不同渔场划分片区,建立类似河流治理河长制的渔场官,并进一步将渔场划分成更小的区域,建立渔场官负责下的养育员制度。可以考虑从目前各地的渔政站、推广站、增殖站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渔场官和保育员,也可以聘用退休或转产的本地渔民。

5、增殖放流必须要跟商业捕鱼相配合:为了避免“夏季放流、秋季回捕”这种无效放流、短效放流,必须尽量避免放流育苗被商业捕鱼短期捕获。放流的鱼苗虾苗蟹苗,为的是给过度捕捞种群形成补充群体,让这些补充群体在大海和江河中交配繁育,数量成指数式增长。如果我们夏放秋捕,放流苗种只能长大一些,不能生儿育女,那永远也无法让种群恢复,达不到增殖放流的最终目的。

6、不能用水产养殖思维来管理增殖放流:水产养殖(包括深远海养殖),与增殖放流和渔场修复相比,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模式,不能等同起来。虽然水产养殖的种苗,可以用于增殖放流,但水产养殖是一个封闭式的商业系统,增殖放流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共系统,管理的思路完全不同。实际运作中,应该由水产养殖专家和资源管理专家一起共同工作,有时甚至需要渔业捕捞专家的参与。

7、增殖放流是为了捕捞但捕捞需要管理:对于那些“清单”上的重要经济品种,我们无须讳言,增殖放流就是为了修复商业渔业种群,修复种群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可以捕捞和食用。当我们以这种现实主义的态度面对增殖放流的时候,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地方政府通常负责规划和管理增殖放流的品种和数量,负责保证放流后的苗种可以健康成长,并达到修复种群和有限捕捞的最终目的。如果我们把增殖放流当初这样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看待,就可以避免急功近利,也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增殖放流的费用来自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地方政府首先应该建立渔民登记制度,只有当地从事捕鱼达到一定年数的渔民或其直系后代,才有资格在当地捕鱼。其次要评估和确定每个品种的年度可捕数量,因为我们自己是清楚增殖放流的苗种数量的,(以现在的技术水平)也可以通过连续监测大概知道放流种群的生长和繁育情况,估算出种群总数,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每年的TAC(总可捕量,通常是资源量的5%)。以前的种群被我们过度捕捞,当时也没有充分重视资源调查和种群评估,现在通过人工放流重建种群,我们不应该重蹈覆辙!

8、要树立起为子孙后代恢复资源的观念:过度捕捞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二战之后由于军用转民用,大型现代化渔船和捕鱼技术突飞猛进,1950-1980年短短30年就把人类几千年来的鱼都捕捞一空。西方国家也是1990年代才逐渐建立起捕捞配额制度、渔具网具限制制度、人工育苗增殖放流制度,等有效的资源修复体系的。直到2020年(历经30年)那些被过度捕捞的重要渔业种群才慢慢得以恢复。我们也不要太着急,但是渔业资源是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被破坏的,我们有义务现在就开始修复资源,增殖放流、捕捞配额被全世界公认为最有效的渔业资源修复的工具,我们应该好好利用。深远海养殖,愿景很美好,但前景未明,我们不能把宝都压在深远海养殖一条道上,万一不成功我们将再次错过窗口期。严重的话,未来有些重要渔业种群资源将不是衰退,而是灭绝。

最后,来与大家分享一些我们根据《2024绩效目标》整理的数据和图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目前苗种比例海水虾蟹偏高,建议适当调整

根据上面的《2024目标》中的数据,我们整理后可以看出:2024增殖放流的苗种,75%是海水虾蟹苗种,17%是小规格(3-4cm)的淡水广布苗种(四大家鱼等),海水鱼苗占3%,淡水区域种苗占2%,珍贵濒危物种种苗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上面的放流种苗布局,我们觉得:

75%海水虾蟹种苗占比有些偏高,短期导向(夏放秋捕)过于明显。海水虾蟹类在海中的移动范围小,生长速度快,夏放秋捕是很容易的,这是典型的“把增殖放流当初海水养殖”思维模式!夏放秋捕是做到了,但种群繁育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放下去的基本当年都回捕了,哪来的交配繁育后代?哪来的补充群体?

17%的淡水广布种没有太大效果。淡水广布种,绝大多数都是青草鲢鳙鲫鳊等大宗淡水鱼,我们自己的淡水鱼养殖规模已经足够大,经济价值也不高,就算这些大宗淡水鱼回归江河湖泊,也只能一定程度上增加野生大宗淡水鱼的产量。而随着中国的消费升级,这些大宗淡水鱼市场是逐渐萎缩的,出口国际市场人家也不吃。从经济上看,我们没有必要大量放流大宗淡水鱼种苗。

3%海水鱼放流苗种占比明显偏低。我们认为这可能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上面的“夏放秋捕”不适用问题。海水鱼相比海水虾蟹,游动范围明显广阔很多,夏放秋捕基本上做不到,不符合地方政府的当年放流当年见效的预期目标。海水鱼人工育苗技术不是问题,比如大黄鱼、海鲈鱼、刀鲚鱼、东星斑,这些名贵海鱼的人工育苗技术都早就突破,大规模增殖放流没有问题,但回捕困难,而且困难会跟当地的海水养殖形成冲突。这应该是很多地方政府故意忽略名贵海水鱼增殖放流的重要原因。2%淡水鱼区域种比例明显过低。淡水鱼区域种,大多数都是各地的地方特色种,这些地方特色种千百年来适应在当地水域生活,也为当地百姓熟悉和喜爱,经济价值较高,也很时候成为地方特色的旅游美食,与地方特色旅游完美匹配。这样的淡水鱼区域种占比只有2%,明显是不够的。

以上这些品种的增殖放流,都是为了商业目的。而珍贵濒危物种增殖放流,则有恢复生物多样性和兼顾商业目的双重效果。现在0.3%的苗种占比也是明显偏低。

我们建议对放流苗种的比例进行一定的调整,篇幅原因这里不展开论述!下面是具体的建议调整后的比例:

淡水广布小规格种苗浙江偏高 其他省偏低

浙江一省在全国的占比就高达35.2%,其他各省占比都没有超过10%的。浙江淡水资源和淡水鱼在全国占比并不高,而淡水资源丰富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东的占比都不高,特别是全球淡水养殖大省广东,占比只有1.9%,感觉明显是不想让野生淡水鱼与省内淡水鱼养殖竞争。

淡水广布大规格种苗比较均衡 也相对合理

淡水鱼区域种分布比较合理 只需增加投放数量

海水虾蟹放流过于集中 有些省市要迎头赶上

大连、福建、山东、天津这方面做得不错,夏放秋捕也总是好过没有放流。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等海洋大省就做得较差,这些省也都是南美白虾等海水虾类养殖大省,可能又是“养殖替代放流”的思维定式!

海水鱼类放流山东领先 江苏浙江广东海南落后

海水鱼类增殖放流数量占比,跟海水虾蟹类情况差不多,不同的是山东遥遥领先,这与山东重视名贵海水鱼增殖放流有很大关系,相信山东会很快因此受益。而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省需要迎头赶上,不能只靠海水养殖替代增殖放流。

珍贵濒危放流占比合理 只需增加放流投入

四川、新疆、云南、西藏、贵州、甘肃等偏远地区都比较重视珍贵濒危鱼种增殖放流,这是很好的现象,希望这些省份今后可以从中受益。说起珍贵濒危物种,也确实在这些省份比较多!

最后,希望咱们的增殖放流工作越做越好,不断创新,不断突破,实现渔业资源修复和生物多样性双重目标,甚至还可以为休闲渔业做出贡献!本文不当之处,欢迎同行专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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