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历问题上,《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该推定属于法律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在病历问题上,《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该推定属于法律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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