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联立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合同紧密结合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合同服务于共同的交易目的;一个合同在效力上的瑕疵可能影响另一个合同的效力,一个合同的变更、解除也可能影响另一个合同的变更、解除。
举例说明。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商铺,该商铺购买后交由乙指定的公司丙经营管理。甲、丙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甲所购商铺交付丙经营管理,由丙每年向甲支付租金。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上看,甲、乙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甲、丙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看似独立,但前述两份合同立约目的系甲购买乙开发的商铺后,交由乙指定的丙统一经营管理而获取租金,甲购买商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取得对商铺的现实支配,而是乙指定的丙的统一经营管理前提下获得固定投资回报。前述合同存在相互依存关系,除去其中任何一个合同,各方的真实交易目的均无法实现,故《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构成合同联立关系,应视为一个整体。
合同联立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从形式上看,当事人之间签订两个以上的合同,每份合同在外观上均具有独立性。
第二,在性质上,多份合同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性质,具备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同一性,各份合同之间具有内在的牵连性,其存在系为了共同的交易目的,即各份合同的价值系为了服务同一的目的。
第四,整体性及不可分割性。为实现共同的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份协议,多份协议共同存在,发挥不同的作用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故而多份协议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其整体性,故单独的合同不可脱离整体而存在。
第五,效力的相关性。因多份合同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共同服务于同一的目的,每份合同均具有独特的价值,不可替代,合同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以实现当事人追求的目的。如某一份合同被解除或撤销,则其他合同的效力也受影响。若将单一合同视为交易,多份合同之间存在多份交易,合同联立将构成多份交易的结构,交易结构以合同为要素,各要素彼此牵连,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交易结构。交易结构的灵魂是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交易目的不是单一合同的目的,而是通过交易结构的搭建所要实现的利益诉求。
以上述案件为例,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丙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两份合同构成交易结构,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乙之间成立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甲、丙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但甲签订两份合同的目的并非只为取得商铺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交由丙管理的方式取得收益,两份合同看似独立,但均为实现该目的。缺少任何一份合同,前述目的均无法实现。
参考判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