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制度,规范廉政行为
重视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用以规范廉洁行为,堵塞贪污腐化漏洞,防止贪污腐化现象产生,是淮北根据地廉政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当根据地初创,刘少奇即于1940年3月28日给张爱萍、江华、刘瑞龙等人写信,明确指示:“凡是进入苏皖地区活动的所有党的一切武装,均须受军区司令部的指挥,给养上经济上建立严格的统筹统支的制度,建立统一的经济委员会与供给部,所有各部队一切的收入均须向经济委员会报账,各部队的开支制定预算,交经济委员会批准向供给部支领,不得乱来。”彭雪枫1941年在《关于四师进入淮北后之各方面工作布置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实行预算制度,保证财政之有计划支付,消灭贪污浪费及财政用在不当方面”。按照刘少奇和彭雪枫等领导的指示要求,淮北根据地建立了健全的财政机构,制定了完善的财政制度,把住了廉洁从政的金钱关口。
刘少奇致刘瑞龙等信
财政制度的完善建立,可以从1842年3月《宿东办事处整顿财政经济制度决议案》得到说明。《宿东办事处整顿财政经济制度决议案》共建立四项制度:“甲、预算制度:一、各区乡每月上月二十五日前制定本月预算,呈报各上属机关核准。二、区署开支来源是靠务区收入为基本,次则由办事处补助之。三、乡公所开支主要靠保甲经费,必要时区署可补助之。四、各区乡预算根据该区乡所处地位、环境及工作的要求,由各区乡自己制造。五、各部队、宿东及盱北两大队预算按部队实有人数及实际消费状况制定每月预算,呈报支队核准后转办事处,由办事处拨付之。乙、决算制度:一、各区乡收支实数在每月的下旬五日前呈报该上属机关核销。二、各部队按照实数制造决算,呈送办事处核销(日期同地方政府)。三、各机关部队在预算外开支三百元以上数目须经区署批准方能开支。四、预算及决算仅限经常费购置子弹,及其他预算以外之临时开支不管多少,均须经各该上属机关批准方许开支。丙、会计制度:一、各机关部队要用办事处规定的统一帐簿及收款证据。二、各种开支尽量取得商单,否则必有经手人签名盖章的收据。三、办事处用款拨款可随时到区提拨,但必须有办事处夜行或财务科介绍信和支付凭证,否则概不准发付。四、各区收入除开支及办事处提拨外,所余款项须存办事处。五、各区收入各种款项统交财政负责人登帐保管,其下属机关或个人经手用款,向财政负责人领取,开支后实报实销。六、部队除办事处按预算拨付外,其他分散活动的小部队及个人,不得随意向各区乡及税收机关借支款项。丁、税收制度:一、票照由办事处统一印发。二、票照用完后,存根须交办事处核销。三、和叶税收负责人,由各区自行委派(财政区员兼任之亦可),组织征收机关。四、除征收(机关)负责任(收税)外,任何人未经许可委托,不得私自偷收,否则以贪污论。五、各区税收机关,所收款项统交该区财政负责人登记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向税收机关借支。六、各区税收机关,除受各该区长财政区员直接领导与指挥外,并须执行办事处财政科决议和指示。七、各区税收机关除务该区负责督促检查外,办事处财政科可随时检查督促并处理所有问题(但须协同区署)。”四项制度涵盖了预决算和会计、税收等方面,规定具体全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堵住了可能发生贪污的渠道。在淮北根据地地,1941年秋即实行了季度预算制度,确定预决算的编造方法,统一制定了各种表式和各种经费的预算标准,确定了会计科目和帐目格式,规定凡500元以上的现款必须上交金库,5日内上交一次。对于财务人员,行政公署制定了十条《财经人员守则》:“1、遵守并严格执行各种财经制度,在经济上决不私自违反规定手续,私相融通。2、不贪污,不腐化,工作认真,经济手续清楚,养成正确的财经经济观点,提高财政人员品格。3、随时随地注意财政上之贪污及其他不良现象,立时予以纠正、说服,必要时应立即呈报上级,不得有帮同隐瞒行为。4、不得有吸食毒品、鸦片、嫖赌等不良嗜好。5、不得接受商人任何礼物。6、不得将公物赠给私人。7、除各级负责同志因工作或统战的必要外,任何人均不得接受商人招待。8、不准私自经营商业。9、不准私自挪用公款,或私自将公款借给别人。10、各税收人员非奉上级命令不准动支经收税款。”这十条守则,进一步从细节上规范了财务人员的廉洁行为。在健全财政机构和财政制度同时,还健全了审计制度,建立了审计机关和审计制度,边区设立审计委员会,行署设立审计处,负责边区审计工作。通过严格的审计工作,减少了贪污浪费,节约了经费,1942年上半年即节约经费5万多元,使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养成了节约经费和爱护公物的廉洁作风。健全的财政审计机构和制度,不仅保证了淮北根据地的廉政建设,也培养了财会人员和领导骨干,为后来的解放区工作和新中国建设输送了一大批财政干部。
淮北根据地不仅注重经政制度建设,规范财经工作行为,还十分重视建立法制,以法律为依据严惩贪污浪费分子。根据地于1942年3月13日制定公布的《淮北苏皖地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是淮北根据地惩治贪污的第一部法律条例。该《条例》共有10条,第一条首先规定了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几边区所属行政机关与武装部队及公营企业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惩治之”,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第四条对什么是贪污犯罪作出了八项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本条例论罪。一、克扣和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二、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渔利者。三、侵吞公有财物者。四、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者。五、意图营利,贩禁运物品或漏税物品者。六、伪造或变造单据、证券、印信、帐目,意图侵蚀公有财物者。七、因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八、为私人利益,未擅自支付公有财物者。”第五条对量刑作出了规定:“犯前条之罪,依下列规定处断:一、满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二、300元以上、500元未满者,处5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100元以上、300元未满者,处3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条作出了追回贪污所得财物的规定:“凡犯本条例之罪,除依本条例处断外,应追偿其贪污之财物其一部或全部,不能偿还时,得使以劳作抵偿之。”条例第三条还规定了“各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对于贪污者知情不举,或发觉后为之隐饰者,得按其情节轻重,以渎职论罪”,可见其惩治贪污犯罪之严厉。
由于当时斗争环境的艰苦,革命队伍成员来源的复杂和历史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虽然注重廉政教育,注重建立健全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并不能完全消除根据地消极腐败现象。比较典型的表现于新四军第四师1943年中的一次排查,“据不大完全的统计,近数月来全师犯贪污、浪费、生活腐化错误的排以上干部,共计69名,为各种不良倾向中最严重的现象。第三军分区供给处主任吴廉,在三、四个月内,即浪费公款10几万元,而由于干部携款潜逃所受的损失,动辄为数在万元以上”。地方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贪污腐败现象。对此,淮北根据地依法予以严惩,对应该枪毙的毫不手软。1944年初,边区党委还作出了《关于开展节约运动,反对贪污浪费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的党政军民各个部门内,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提倡节约、反对贪污浪费的运动,要求“特别着重上层机关之审查,并抓住典型例子,在党政军民内部进行深入教育”,坚持不懈地和贪污腐化进行坚决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