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点】巩昱:社交电商平台是在众筹还是非法集资?

数据的正经事 2024-03-05 04:35:26

近日,平台经济法律风险研讨会专项闭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监管部门、执法部门,法律专家参加,也邀请了大健康行业和医美行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针对最近各地查处的社交电商平台非法集资的问题,重点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平台经济法律风险课题研究》秘书处巩昱针对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做出详细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众筹的定义和特点

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专家建议

结合社交电商行业的特点,为避免非法集资的风险,参加会议的市场监管部门专家提出了几点意见:

1、对“众筹模式”要有正确的理解。众筹模式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运营者也不能向支持者许午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或服务作为回报。简单来说就是,对这个项目的支持是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因此合法。

(1)产品众筹融资,就是商品的预售和团购的模式,参与模式会得到实物商品。

(2)股权众筹融资,是指公司让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和到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金来入股公司,以此获得未来收益。

2、众筹平台参与者人数过多,平台应该做好充分的审核,如果审核不严,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违约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保障,则有可能导致平台经营者被投资者状告。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

3、平台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就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再有,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平台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却有支付业务的行为,这就完全有可能被执法部门处罚。

4、众筹最根本的特征是要有第三方平台进行风险管控。

随后,企业代表分别向课题组专题汇报。会议还就“淘小铺”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做出深入分析和讨论。

研讨会确定课题组将组织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搭建政企互动交流平台,指导企业在新消费模式环境下合规发展,更好地把课题理论与实践结合,推动社交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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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新消费模式与平台经济法律风险课题》确定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三大研究方向

近日,为更好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发展新经济,打造新动能,着力营造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商务部研究院与联合东方诚信(北京)数据管理中心开展《新消费模式与法律风险课题研究》。

商务部研究院周晓剑处长介绍,课题研究旨在解决在新业态新消费模式下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消费者保护、侵犯知识产权、养老诈骗、非法集资、涉嫌传销等面临法律风险问题,包括行业监管政策研究、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企业产品优化升级机制研究、电子商务平台合规发展、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从业人员诚信认证等内容。

课题组负责人王善文介绍,课题组邀请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立法单位、法律专家参加,更好地把课题理论与实践结合,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在《平台经济法律风险合规发展课题研究》研究会上,与会专家确定了虚假宣传、非法集资、涉嫌传销这三项平台经济出现问题作为重点研究方向,吸收不同规模、不同模式企业参与到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新消费模式合规研讨会,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搭建政企互动交流平台,指导企业在新消费模式环境下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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