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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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对债务人进行了诉讼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参与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分配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江油某某钙业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法院认为,
江油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阳某某对钙制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案中,已查明的钙制公司的财产情况为两台机器设备和一辆报废的车辆,虽然上述财产尚未处置,但其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钙制公司的债务。所以,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
其次,石棉法院处置的被执行人阳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产,其价值不足以清偿阳某某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之规定,钙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阳某某执行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如果债权人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对债务人进行了诉讼和强制执行,且债务人确实无法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有可能参与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分配的。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时,应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规定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一定的救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债权人过早地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追索,给予了一般保证人一定的保护。同时,要求债权人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也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随意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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