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参照职工退休、退职处理的刑满留场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意见
司法部
劳改局
(1985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下达以后,有的省劳改局电话请示,根据〔1983〕公发(劳)51号文件《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即因年龄超过转工条件参照退休处理的人员能否参照退休人员发给生活补贴费的问题,经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研究认为,鉴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原工资较低,又受到物价上涨的影响,可以发给生活补贴费;对于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作退职处理的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的问题,原则上可以参照当地对退职职工所作的规定办理。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和具体数额,请你们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56:关于给参照职工退休、退职处理的刑满留场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