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增加碳排放核算要求。对于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但是尚普咨询项目组在实操中发现,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编制节能报告时,都必须包含碳排放的详细数据和分析。同时,还要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于存在数据造假行为的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是我国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环业务部主任张英健说,节能审查制度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的源头性举措,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
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节能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对审查范围、程序和权限等方面规定作了优化完善,进一步细化了审查要求,有效提高了审查效能。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加强了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节能审查制度定位、审查工作流程、管理部门职责、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修订后的新《办法》以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对推动节能降碳的作用为目标,以务实管用为原则,统筹考虑节能审查工作实际,健全制度规定、细化执行要求,支撑相关制度更好落地实施。
新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对比
新《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3条。修订前的《办法》共18条,且未分章节。
新《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碳排放核算要求
对于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新《办法》要求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二、增加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分析
在节能报告中,增加了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分析,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三、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实际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特别是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衔接。
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
新《办法》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新《办法》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提高到1万吨标准煤。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
优化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条件。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补充了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等管理规定,推动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高效顺畅。
新《办法》注重优化服务,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以高质量服务优化提升制度效能。
五、明确细化具体操作办法
新《办法》优化完善了关于节能审查变更、改建项目边界、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要求,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指引。如,计算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时,将原“改扩建项目”的表述明确界定为“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厘清了项目能耗核算边界;要求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明确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等。
此外,新《办法》还要求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为制度执行提供更加精细的指导。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节能审查机关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七、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新《办法》细化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况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强调要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尚普观点及建议
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大于1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大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要履行节能审查程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外,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并非不受节能监管。根据新《办法》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仍然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
因此,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均需按照新《办法》中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节能审查,特别是在编制节能报告时,必须包含碳排放的详细数据和分析并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在可研或设计阶段积极开展行业对标,加强和改进节能措施,优化技术路线并采用先进高效用能设备。同时,还应核算分析、科学评价项目能源消费、单位增加值能耗、与本地区节能降碳任务衔接等情况,从源头上促进节能降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