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宅基地的含义:宅基地买卖合法,但拆迁政策需弥补漏洞

法的正能量 2024-05-06 03:32:22

在房地产市场,自媒体等中介开始炒作农村闲置宅院,卖给城里人。不少受让人不放心便设问,这里有风险吗?还有人设问,农村宅基地政策会松口吗?宅基地买卖合法,但拆迁政策需弥补“盘活”中的漏洞。

今日说法:盘活宅基地的含义

一、“‘盘活’中的漏洞”概述

所谓“‘盘活’中的漏洞”,是指南京市某区法院2019年前的一个案例。2019年前,城镇居民甲购买了村民乙的住宅,不久,村民乙所在的村庄划入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时,村民乙已无房可拆迁,乙便提出住宅买卖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

经某区法院审理判决,甲乙买卖合同无效,但裁决不支持相互返还。某经济开发区拆迁部门根据法院的判决与甲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甲私下支付了乙的律师代理费等5万元后享受所购农村住宅的拆迁利益。

从法律上分析,某区法院的裁决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便是农村宅基地政策,不支持返还有法律根据。村民乙利益受损的原因是,某区的拆迁政策没有弥补相关法律漏洞。有人可能要问,《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买卖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盘活’中的漏洞”概述

二、盘活宅基地的含义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据此,农村村民出卖农村住宅是合法行为。本法之所以不再批准村民宅基地的申请,其原因是本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在司法实践中,“‘盘活’中的漏洞”的司法裁决大量存在。2019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其中,在第六十二条增加了第六款,并将该款置于上述第四款之后,排序的目的之一,旨在提示制定地方政策,或者在盘活宅地时将宅基地补偿款排除住房买卖合同之外。

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据此,农村闲置住宅可以盘活,闲置宅基地也可以盘活。村民可以盘活,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盘活。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没有期限,国家允许,或者鼓励盘活,意味着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买卖。据此,城市房地产市场因价格达到极限没有炒作的空间后,不少自媒体等中介根据盘活的规定开始炒作农村闲置宅院。

案例中的甲之所以可依村民身份获得拆迁安置房,其原因是甲享受了宅基地补偿款。而甲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原因在于建设用地有“地随房走”的规则。据此,盘活的含义应当是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地随房走,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可正常居住买入的住宅,拆迁时地不随房走。

三、“地随房走”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规定了“地随房走”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学理上据此将本条规定的内容归纳为“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规则。

“地随房走”规则的合理性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有期限,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一句规定,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期限届满的后果是,“地随房走”规则消灭,地的使用权处于完满状态,其中的“房”,农村集体经济在不补偿的情形下可要求所有人恢复原状。

“地随房走”规则不能类推适用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在“宅基地使用权”一章中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宅基地使用权倘若有“地随房走”规则,农村房屋买卖相当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交易。据此,“地随房走”的适用仅限于建设用地。

“地随房走”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是现实的“弱势”群体,如,劳务派遣的对象多数是村民,但《劳动合同法》却将劳务派遣设置了行政许可,村集体经济不能派遣农民打工。国家与社会倘若不能正确界定盘活宅基地的含义,多数人可以预测到,农村宅基地市场被社会资本控制。据此,宅基地买卖合法,但拆迁政策需弥补“盘活”中的漏洞。

0 阅读:90
评论列表

法的正能量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