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纠纷,补偿未到位,即拆除。法院:协议无效!指令重审!

智勇评社会 2024-06-07 19:06:51

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系原天津市某区某村村民,原告之父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167平米,其中建筑占地66平方米。2019年6月20日,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坐落于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王某某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2022年6月13日,该村认定小组认定该处宅基地户内具有资格人数为1人,即户主李某某本人,李某某为原告之母。该村委会与李某某就该处宅基地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乙方是王某某已经过世的父亲,乙方签字人为李某某,约定相应补偿标准和和补偿方式,但是协议签订后半年征收方并未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项支付给李某某,因此,李某某也未将房屋进行交付,房屋一直由李某某以及当事人王某某实际进行占有使用。被告就于2013年12月2日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

王某某对某街道办作出的安置补偿和房屋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任务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拆除房屋行为系履约行为,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万念俱灰之际,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某在网上看到了律师所写的征地拆迁文章,看到后立马联系上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华律师,将自身情况系数告知,并准备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二、诉讼过程

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经过专业研判,一针见血地指出要赢得案件的胜利,就必须在《房屋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功夫,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王某某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并另案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在再审过程中,律师团队通过清晰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与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和核心内容展开了激烈交锋,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法院再审认为,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原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再审申请人继承涉案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系在知晓涉案房屋存在纠纷,因《房屋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影响被诉拆除行为基础事实认定。再审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就拆除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两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应予纠正。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行政裁定,指令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律师论法

为了加快推进拆迁项目的进度,拆迁方某些时候可能会用上一些“非常手段”,在本案中,明明王某某仍然占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但是在认定具体安置人口时,拆迁方直接将王某某排除在外,同时在明知该房屋产权存在纠纷和争议,且未实际补偿到位的前提下,依旧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径行对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忽视了王某某作为户内人口的合法权益,对王某某造成了损失。

在土地征收类型的司法实践中,确认户主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往往是胜诉率较低的案件,但在本案中,律师通过精湛的专业技巧,一举抓住了案件的核心,先从安置补偿协议未查明真实情况上入手,在人民法院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再审申请,最终帮助王某某赢得了案件胜利。

土地征收类案件涉及法律繁琐,程序复杂,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介入指导,及时减损,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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