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审结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778号行政判决,驳回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329号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在该决定中,精进电动公司的第201830454470.4号“后端盖(0D220-290Nm 直驱电机四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专利附图:对比设计附图: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前述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人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由此,一般消费者并不指特定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而是法律设定的用来进行外观设计比对的法律拟制人。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后端盖(OD220-290Nm直驱电机四型),对比设计公开了一种“电机后端盖”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两者均由圆形盖体和上方的矩形接线盒两部分组成,盖体周围设有8个圆柱形安装孔,内端面的中心处圆心孔外有径向的加强筋,外端面的中心处圆形孔外有径向和横向交错的加强筋以及钥匙孔结构的横向槽。
对于涉案专利的电机后端盖类产品来说,其整体形状和各部分的具体形状均为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到的。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均出圆形盖体和上方的接线盒组成,内外端面均具有排列基本一致的加强筋,接线盒为近似矩形的盒体,与盖体相交处均有过线孔,二者的相同点已然给予一般消费者二者整体说觉效果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二者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