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法官判断“挂床”的证据为:
1、医嘱。
2、交警部门认定。
3、被告的答辩意见。
交警部门的认定,发生在车祸现场。不会发生在医院治疗中。
被告答辩意见,就是发生在法庭上,不是发生在医院治疗中。
医嘱,这是医院医生的东西。法官却否定医嘱。(法官在治疗现场?法官的专业是医疗?)
用这样的三种证据,可以证明“挂床”吗?
我认为,
证明“挂床”的证据,纯粹属于瞎扯。
怎么证明“挂床”?
1、要有一个明确的“挂床”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象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这才是挂床的正确概念。
2、怎么产生了“挂床”?
医院+医生+患者
三者结合作案,才会形成“挂床”。
法官如乐意主动介入调查,应该向三者取证:
(1)问患者是否挂床
(2)问医院是否挂床
(3)问医生是否挂床
如果以上三者的陈述不能满足法官的判断,法官可以进一步取证。
比如,让法院的法医鉴定一下。
如果法医鉴定报告认为是“挂床”。
法官以法院法医鉴定的证明力高于医院的证明力,判断法医的证据被采信。
也就是说,法官要排除医院医生的证据,证明“挂床”的事实存在,
需要法官亲自下场调查。
需要法院法医协助。
获取一系列证据以后,才可能判断确实存在“挂床”这个事实。
当然,法官也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象这个判决,
被告认为存在挂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很明显,这个判决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