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人脱逃期间劳动所得财物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劳改局
(1985年6月10日)
贵州省司法厅劳改局:
你局狱政处4月6日来函收悉,关于犯人脱逃期间从事正当劳动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高检三厅商议意见是:犯人脱逃,不论什么动机,其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但如脱逃后,没有继续违法犯罪的行为,并参加正当的劳动,其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视为私人合法财产。如系通过非法手段所获的财物,则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作为赃款赃物处理。
此复。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58:关于犯人脱逃期间劳动所得财物的处理意见
关于犯人脱逃期间劳动所得财物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劳改局
(1985年6月10日)
贵州省司法厅劳改局:
你局狱政处4月6日来函收悉,关于犯人脱逃期间从事正当劳动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高检三厅商议意见是:犯人脱逃,不论什么动机,其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但如脱逃后,没有继续违法犯罪的行为,并参加正当的劳动,其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视为私人合法财产。如系通过非法手段所获的财物,则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作为赃款赃物处理。
此复。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58:关于犯人脱逃期间劳动所得财物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