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利息但没有明确说明是按月还是按年计算,这确实会引发一些模糊性。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明确的是,这样的约定并不意味着没有利息,只是利率的标准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具体到你的问题,由于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只是没有说明是按月还是按年计算,这就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对利率进行认定。这个观点也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中再次确认。同时,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没有利息。这是因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借条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歧义,那么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可能会依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法规来做出裁决。总的来说,如果借款合同中只约定了利息但没有明确是按月还是按年计息,那么这种模糊性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可能明确、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利率的计算方式和时间单位等,以减少可能的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