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修建高速路一村民补偿安置后难以生存,发声求助!

刘炳金 2024-06-16 14:05:25

(案例分享):四川省雷波县汶水镇原太坪村3组十标段开展高速公路修建项目,沿途周边村民土地需被征用。其中一户多残的特殊家庭却因安置补偿后,将远低于原生活水平,难以生存故发声求助!   时间来到2020年8月20日雷波县人民ZF开始对沿途土地现状调查测量分界后进行施工;2021年6月7日下发“G4216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的高速公路(雷波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年9月28日印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其中两项安置补偿方式:一是选择自行建房,由被拆迁户自行购买土地落实宅基地,不另外划分宅基地;二是选择自行购房,ZF依据人口进行补贴,由被拆迁户自行依据市场价购房。      (注:2021-2022年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公告)   村民周琳云阐述无法配合上述征收工作苦衷如下:“方案一自行建房,原房屋的(宅基地)是根据农用地以外的用地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赔偿,安置补偿价格为20050元/亩,换算下来约30元一平,因ZF不再另划分(宅基地)需要自行购买,经由镇村各级协调,土地价格每平米仍然达800至1500元一平米,与原宅基地赔偿价格不对等,差异较大”。“方案二自行购房,参考当地市场房价,清水房需2400元左右一平,简装2800元左右一平,拎包入住的则是3500元左右一平,在计算各项补偿总数额后,自己仅能购买到原先居住面积的约百分之60。”周琳云表示:“家中被征用的土地均是水田和自留地,只剩下承包百分之十靠天运吃饭的旱地,唯一生活来源被断;再加上原宅基地赔偿价格不对等、房价远高于原房屋估价的原因,让他难以配合征收工作”。                     (注:家庭成员残疾证明及父亲居住情况)周琳云大家庭情况(实际独立生活5户,目前4处宅基地3个户口本),自己四级肢残(父亲在部队期间无法照顾延病就医致残),三弟周凌琳,父亲周帮俊现87岁,早年在部队因执行任务中实发疾病退役(十年),周琳云长子周小军,二级残,19年刚脱贫(名下未拆的新房是通过贷款和亲友借贷建设,至今分文未还,还要供三个小孩上学),属一户多残的特殊家庭。                 (注:三份低评、少评的房屋明细单据)据三份房屋评估明细单中(两处土瓦房及还未拆周小军房屋)均存在低评,少评,因评估机构是由ZF单方指派,并非合议决定的,例如:“房屋主体砖混1000元,包括水电,内外刷白上乳胶漆,除去水电包工包料120元到160元一平,内外刮白上添包工包料35元一平,实际房屋主体评估价格才820元左右一平,有宅基地也建不起,更何况要自行落实购买!(有与评估公司电话录音为证)。”               (注:父亲权属的两处土瓦房未Q拆原貌,及施工现场实拍)   周琳云陈述“因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后,父亲权属的两处土瓦房不仅被Q拆逼迁,更甚者遭遇打击报复”,违法事实如下:2022年11月2日早上240平房屋被B力拆除,父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现场之人被控制不准录音录像,(评估补偿登记周琳云名下),房内物品未经质证清点,母亲遗像,祖传数代香炉,父亲收蒇多种珍贵物品及家具丢失损毁!同年12月8日断水断电,出行道路早在20年8月施工就被阻断,另一处房屋140平12月10日被逼拆(评估补偿登记周凌琳名下),同年11月8日、11月16日、11月29日我向凉山州,四川省信F无果而终,2023年3月2日-3日、9月19日-22日向国家信F局和Z纪委反映各一次,同年9月25日回到成都打工居住地,于10月30日我被汶水镇副书记带人绑架回属地,并被处罚拘留十天。           (注:2023由省ZF正式批准征地材料,及周小军现未拆房屋)   现据公开资料显示,申请的听证会流于形式,上报说村民对补偿安置公告内容均认可,实际是未提出听证申请,按规定未召开听证会。上报要重新规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补偿,但实施时不安排宅基地,上报汶水村村民住宅属建设用地,根本没上报有未利用地。另G4216线高速路(简写)的建设工程用地是2023年10月29日才正式由省ZF批准,12月5日凉山州转雷波县,2024年1月9日由雷波县人民ZF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显然后者的前期占地,Q拆等行为存在诸多违法等问题,属未批先征,瞒上欺下。2024年4月19日对周小军名下房屋(现未拆)县ZF做出补偿决定书,因上述原因未达成公平合理协议,同年4月29日(雷波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在双方未签协议前提下,擅自剥夺周小军名房屋复查复核房屋评估权利,强制交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将补偿款打入村集体账户。    周琳云表述:“自己家中重要土地被征约占百分之90,以地换保的情况下,给已满足条件的家庭成员缴纳后无任何补偿,但未纳入社保的家庭成员(小孩)也没有任何形式补偿。”未进行再就业培训和发放失业金,根据《宪法》十三条,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当地征收行为却完全背道而驰。现如今我无奈之下求助于社会关注,盼各级部门领导监督审查,结合我家庭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居住和生存问题!保障我家庭户有所居,现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5045885687169208&_wb_client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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