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官方新闻报道:
我们再看一遍:
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
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
很明显,
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实施的“再次告知”程序。
案件的大致过程应该是:
1、提起诉讼
2、法院受理
3、通知被告人
4、开庭审理
5、判决
从官方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
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再次告知”。
“再次告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我查了一下民事诉讼法,
没有看到“再次告知”的程序。
这里列了三个“告知”的规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
还有什么“告知”规定,有知道的大哥,麻烦告诉我一声。
如果看到“再次告知”的程序规定,也麻烦大哥告诉我一声。
我仔细看了上图中的“告知”,应该和官方新闻报道中的“告知”项目无关。
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
这个法院“再次告知”,
没有看到第一次告知。
按照正常逻辑,
有第一次告知,
才会发生“再次告知”。
“再次告知”发生在案件受理后,
第一次告知也可能发生在案件受理前,男方起诉后。
最不好理解的,就是:
1、婚介通知,这属于“第一次告知”。
2、法院替婚介(或者女方)再通知一次,这属于“再次告知”。
男方是原告呀!
不是应该按照原告男方的起诉要求,去通知,或者告知被告女方吗?
总之,
我没有看到合适的“再次告知”法律规定。
有看到的大哥,告诉我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