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订婚强奸彩礼案法院,“再次告知”的法律依据

厕所读书 2024-04-09 20:10:46

我们先看官方新闻报道:

我们再看一遍:

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

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

很明显,

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实施的“再次告知”程序。

案件的大致过程应该是:

1、提起诉讼

2、法院受理

3、通知被告人

4、开庭审理

5、判决

从官方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

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再次告知”。

“再次告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我查了一下民事诉讼法,

没有看到“再次告知”的程序。

这里列了三个“告知”的规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

还有什么“告知”规定,有知道的大哥,麻烦告诉我一声。

如果看到“再次告知”的程序规定,也麻烦大哥告诉我一声。

我仔细看了上图中的“告知”,应该和官方新闻报道中的“告知”项目无关。

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

这个法院“再次告知”,

没有看到第一次告知。

按照正常逻辑,

有第一次告知,

才会发生“再次告知”。

“再次告知”发生在案件受理后,

第一次告知也可能发生在案件受理前,男方起诉后。

最不好理解的,就是:

1、婚介通知,这属于“第一次告知”。

2、法院替婚介(或者女方)再通知一次,这属于“再次告知”。

男方是原告呀!

不是应该按照原告男方的起诉要求,去通知,或者告知被告女方吗?

总之,

我没有看到合适的“再次告知”法律规定。

有看到的大哥,告诉我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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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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