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一朋友好心介绍工作,却反被认定雇主,索赔高额赔偿

刘炳金 2023-09-20 11:45:43

(案例分享);

一、基本案情

时间来到2019年5月,徐国恩家里需要装修,便找了朱柏坤师傅进行施工、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朱柏坤发现板材过重,需要人帮忙才可以完成安装。当时众人在聊天,杨志明就问徐国恩可不可以帮个忙,徐国恩说没有时间,并说让杨志明再找一个安装师傅。之后,杨志明找到了孙水虎,问他要不要接下这个项目。刚开始,孙水虎因为时间冲突并未答应。大概过了四天左右,孙水虎主动向杨志明打电话,询问前几天的项目还在不在。杨志明在确定徐国恩家板材还未安装完成之后,就告诉孙水虎这个项目还在。

孙水虎同意接下这份工作后,因为不知道徐国恩家在哪里,杨志明便带其前往徐国恩家里。二人见面时,杨志明才发现孙水虎带了其妻子赵菊芳一起前往徐国恩家中安装。杨志明把孙水虎和赵菊芳送到之后,三人一起将部分石板搬到徐国恩家的小屋上面。杨志明为了方便孙水虎、赵菊芳搬抬材料就留下了活动架(该活动架仅能用于搬抬材料)。因为杨志明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便离开了。

当天傍晚6点左右,孙水虎和赵菊芳在安装过程中,为图方便使用了仅能用于搬抬材料活动架,并未使用用于安装的脚手架,并且二人和板材的重量严重超过了活动架的承载范围,导致活动架断裂,赵菊芳因此摔落受伤。赵菊芳被送至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诊疗花费60805.51元,其中伙食费206元。之后,孙水虎找到杨志明,说自己的妻子赵菊芳因摔伤需要做手术,而且现在家里经济状况不佳,就想问杨志明借6000元。杨志明二话不说就帮助了他们。

赵菊芳受伤后,徐国恩就雇佣了杨志明和朱柏坤安装剩余的压扣板,安装费为500元一天,二人施工一天后完成了剩余的压扣板安装工作。

于2019年年底,徐国恩在给杨志明结算价款的时候,由于孙水虎的安装款也未结算,按照平时的习惯,杨志明就顺便帮孙水虎带回了安装款(该安装款按照78米*15元/米计算,78米为安装的长度,15元/米是当地安装市场的固定单价,合计为1170元)。同时,杨志明受朱柏坤嘱托,让其也顺便带回安装剩余压扣板的工资1000元(杨志明和朱柏坤各500元)。

在2021年6月,赵菊芳因受伤一事起诉杨志明和徐国恩,要求他们承担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一审二审皆认定杨志明与赵菊芳之间成立劳务雇佣关系,并支持了赵菊芳的诉讼请求。杨志明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意给孙水虎介绍工作,而赵菊芳是孙水虎带来的人,且孙水虎本人承接工作时的人数并不固定;再者,赵菊芳曾在法庭上说杨志明承诺每日按照200元的价格支付其工资,对于此项主张,赵菊芳并无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但也因此直接导致F院认定赵菊芳与杨志明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二、案情分析

(一)杨志明与赵菊芳之间是否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二人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一是杨志明本身是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为孙水虎介绍的安装工作,本心不求任何利益回报,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孙水虎在介绍工作时最初的想法是帮助他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从来没想过在实施一个道义行为之后向对方索取报酬。杨志明与孙水虎之间只属于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介绍工作也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换言之,杨志明是出于好意为孙水虎介绍安装工作,与赵菊芳无关。

二是孙水虎带赵菊芳工作属于孙水虎个人工作习惯,孙水虎在承接各个项目时,会有自己的团队,有时是孙水虎一人工作,有时是两人或者三人,总之人数并不固定。所以,赵菊芳属于孙水虎带的工人,本质上与杨志明无关。

综上,杨志明与赵菊芳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二)赵菊芳在法庭上前后描述不一致

赵菊芳曾在法庭上说杨志明承诺每日按照200元的价格支付其工资,这与赵菊芳、孙水虎收取的安装款1170元价格不符。而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菊芳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再加上赵菊芳前后说辞不一,因此,可以证明赵菊芳的此项陈述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三)赵菊芳受伤是因其操作不当而产生的

杨志明在完成与徐国恩的交易之后,出于好意为孙水虎和赵菊芳留下了搬抬材料活动架,活动架的承受范围仅限于板材的重量。但孙水虎与赵菊芳在安装板材的过程中,并未使用专门用于安装的脚手架,而是为了方便,用了承重过低的活动架。但二人加上板材的重量远远超出了活动架的承载范围,进而导致其掉落受伤。因此,赵菊芳受伤完全是因为其操作不当而发生的悲剧。

(四)孙水虎向杨志明借款6000元,二者之间应当是债权债务关系

材料显示2019年6月3日到2020年5月12日,赵菊芳因诊疗支出共计60805.51元。在赵菊芳的治疗过程中,孙水虎因家庭拮据,曾经向杨志明借款6000元用于赵菊芳的治疗,并非F院认定的垫付医疗费。由于二者之间既无雇佣关系,又无劳务雇佣关系,垫付一事更是子虚乌有。且杨志明也是出于人情世故和道德伦理的考虑,答应向孙水虎借款。因此,二者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孙水虎和赵菊芳应当返还杨志明这6000元的借款。

(五)徐国恩和孙水虎应当负主要责任,徐国恩应当是孙水虎与赵菊芳的雇佣者

徐国恩家在装修过程中,因板材安装问题需要多名安装工人一起操作,徐国恩让杨志明帮忙再找一个装修工人,因此杨志明帮助其找了孙水虎,孙水虎自己又带上了赵菊芳。杨志明认为,由于赵菊芳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是孙水虎和其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而且赵菊芳是在给徐国恩家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因此,徐国恩和孙水虎应当承担赵菊芳受伤的主要责任。

此外,杨志明认为,徐国恩因为家里装修,雇佣了朱柏坤,因为板材太重,需要多人才能够完成安装。因此才通过杨志明的介绍增加了安装工人孙水虎和赵菊芳。杨志明在这种中间最多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一个好心帮助朋友介绍工作,帮助客户寻找安装工人的作用。所以,徐国恩才应当是孙水虎与赵菊芳的雇佣者。

综上所述,该案完全是由于赵菊芳本人的虚假诉讼,导致F院认定赵菊芳与杨志明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进而引发的赔偿事件。但该案实质上也引发了一个社会问题,即信任危机问题。本案中,杨志明完全是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为孙水虎介绍了项目而已,却要为发生的意外结果承担责任。若此案真的如此判定,那么人与人之间信任的裂痕将无法修补。当年“彭宇案”寒了多少见义勇为者的赤子之心,今天不能因为杨志明案导致亲人、朋友间的信任坍塌。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948001117569359&_wb_client_=1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微博和微信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0 阅读:71

刘炳金

简介:欢迎大家给我点赞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