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并未涉及服务期的约定,而《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作出了规定。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而承诺为其服务的最短期限。在现代企业中,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一种常见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防止劳动者在接受专业培训后“跳槽”以获取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付费在职专项培训,受训后的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至少服务一定年限。因此,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后的服务期。
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时间长度,《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应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由劳动合同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然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服务期年限时需注意两点:第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如果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