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律师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贵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
我按照这个律师给出来的法律根据,查了一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三款,
没有“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的规定。
这不是瞎扯吗?
这个律师在网上胡诌,瞎扯,无所谓。
就是一乐。
去法庭上,如此胡扯八扯,这就有点过份了。
根据是,人家那个虚假诉讼律师,被抓起来了,
眼巴巴地等你帮助好好辩护一下,
你这里,胡扯一气,
还被带离法庭,又到网上胡扯。
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的东西,也敢造谣,制造法律谣言。
我认为,
如果使用民事诉讼法去打刑事案件,那就更有意思了。
看看这个回避理由,
没有一条法定理由。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我感觉,
这个微信公众号文章介绍的回避申请:
1、不属于法定理由
2、没有证明材料
法官当然应该当庭驳回。
法官做得非常正确。
这样捣乱,闹,
如果可以改变刑事审判结果,也太不严肃了。
这两个律师,是不是捣乱?
当然不是捣乱。
他们做得很认真,也很正义。
可是,就是坚决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抗。
我是支持这两个律师这样子认真搞的。
支持司法机关秉公执法!
支持两个律师。
支持!支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