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把学区房10元卖给孙子,想要回时遭儿子拒绝,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张倩说八卦 2022-12-05 14:10:36

江苏,无锡。老张有一套学区房,想在孙子上学前过户到孙子名下,于是,便和儿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是10元,就这样,房子过户到了孙子名下,可产权证和房屋仍然在老张手里。三年后,老张和儿子发生矛盾,儿子便以房屋产权证丢失为由,偷偷补办了产权证。老张得知此事后,心里非常窝火,便起诉了儿子。老张表示,房屋是暂时借给孙子的,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

后经审理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过户却是双方自愿的,因此房屋仍归孙子所有。1、父辈把辛苦赚下的财产传给小辈,似乎已经成了一件理所当然的事,给了,小辈也会觉得那是应该的,根本不会心存感激,如果不给,父辈还会成为理亏的一方,甚至一家人还会因此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着实令人心寒。孙子要上学,需要学区房,老张正好有一套学区房,因此,他想把学区房过户给孙子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可是一旦和儿子产生了矛盾,老张就开始反悔了,此时儿子也有了私心,便偷偷地去补办了产权证。为了要回房子,老张又谎称房子是暂时借给孙子的,可法律讲的是证据,老张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房子确实是借给孙子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对老张想把房子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诉求肯定是不予支持的。2、爷爷要把房子过户给孙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买卖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孙子,在这种情况下,要是爷爷一旦反悔,是不能要回房子的,但可以按合同要求孙子支付房款。第二种是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孙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子违反赠与协议的约定,爷爷是可以起诉主张要回房子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可以判断,老张想要把学区房过户到孙子名下,其实站在老张一方来考虑的话,应该通过赠与的方式对老张是比较有利的。假如老张是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孙子的,那么,老张就可以在赠与合同上附上义务,要是儿子一方做出了不利于老张的行为,或者没有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老张就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撤销赠与合同。也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老张却采取了通过买卖的方式把房子过户到了孙子的名下,而且成交价只有10元,因过户是老张自愿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房子也只能判给孙子了。3、那为什么老张和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而老张和儿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是10元,所以,虽然老张是自愿的,但合同成立时,对于老张而言,合同仍然是显失公平的,存在重大误解,因此,依照此法,老张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合同。4、老张要不回房子,是否还有可能按市场价要回房款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老张和儿子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后,老张可以再次上诉请求赔偿损失,按市场价补齐房款。最后,家和万事兴,相信老张和儿子都不愿闹到如此地步,也希望老张的儿子能好好和父亲沟通,父母和子女之间是不会存在隔夜仇的,毕竟亲情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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