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一个9月大的婴儿被送到医院救治,但是医治无效死亡,其父亲委托医院处理婴儿的遗体及火化等后事,几天后夫妻俩到殡仪馆要孩子骨灰,却被告知婴儿太小,无法保留骨灰。夫妻俩立刻采取了措施。
这个孩子夭折后,胡先生两口子是非常的悲痛,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也只能接受,但是无论如何俩人都要领回女儿的骨灰,也算是念想。
那天,胡先生两口子怀着悲痛的心情来到殡仪馆,他们想要拿回女儿的骨灰。到了殡仪馆俩人说明了来意,但是殡仪馆的人却告诉他们,没有保留孩子的骨灰。
对此胡先生两口子是又悲伤又愤怒,质问他们为什么没有保留骨灰。
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解释说,0到3岁的婴幼儿,因为发育不完全,骨骼还没有钙化,各地方的骨头都很小,经过高温烧烤后已经碳化,而且在火炉的负压状态下,骨灰是根本无法留存的。
而且,殡仪馆的人还告诉他们,医院在提交遗体时候,已经在通知单上签了字,意思是同意火化不看遗体和不要骨灰。
后来两口子又到医院去质问,为什么不留骨灰,这都办的什么事。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当时胡先生夫妇抱着9个月大的女儿来到医院看病。
检查完之后,被通知孩子需要住院治疗,并且告诉他们这个病需要手术。当时夫妻俩还抱着一丝希望,希望孩子能够好起来。
但是那只是个愿望而已,她的女儿没有挽回生命,医治无效死亡。胡先生夫妇是异常悲痛,这个孩子才来到这个世界9个月,这么小就与世长辞。
尽管非常的伤心,但是女儿的后事还需要处理,最后就委托了医院的太平间处理女儿的遗体火化及一切后事。
医院的人把孩子交给殡仪馆后,人家告诉他孩子太小,火化后可能没有骨灰,需要做出无灰承诺,还得签字。然后,医院的人员想也没多想,就直接签了,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灰。随后,在通知单家属或者丧事承办人签字处,签上了名字。
但是对于不留存骨灰一事,医院人并没有征得胡先生同意。所以他们来了之后,没有拿到骨灰。
他们来到医院问这个情况,结果医院告知他们也不知情,对于骨灰到底留没留,他们也不知道。
胡先生两口子一怒之下将医院和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这件事传到网上,引发了很多议论:
有人说,孩子这么小,而且人家殡仪馆说了,根本无法留骨灰,这两口子无理取闹。
也有人说,孩子父母有一切知情权,无论怎么处理,每一步都要告知家属,私自就给处理了确实草率。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怎么看待这个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胡先生两口子作为死者父母,有权要求医院和殡仪馆承担侵权责任。
再有根据《民法典》第920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胡先生委托了医院处理其女儿后事,但是医院方没有征求意见私自处理,存在重大过错。
后来经过法院查明,殡仪馆是可以采用技术手段保留骨灰的。但是医院方私自签字,殡仪馆只是执行,所以医院存在重大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向胡先生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