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一初二男孩因作业没完成被老师狠批,而后买农药喝光死亡,家长将学校和农药店告上法庭,法院判罚让人不可思议。
李某是一个初二的学生,父母在生下他之后就到外地打工了,期间也只是偶尔回来看看,大部分时间都是由他奶奶带着。
老人看孙子和看自己孩子不同,不能管的太严,啥事只能由着性子来。李某本性就非常不听话,父母又不在,又处在叛逆期,所以学习成绩始终班级垫底。
有一天,老师又通知家长到学校问话,原因是作业没写完,而且写的部分也是非常潦草糊弄。
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狠批了一顿,让他以后好好写字,回家之后赶紧把作业补齐。
到家后,李某补了一会作业,到了下午上课时候,独自回到学校,可是到了学校没多久,李奶奶又接到老师电话,说他写的玩意根本没法看,但是她也不懂,只能支支吾吾的回复老师。
到了放学时候,李奶奶做了好吃的等他回家,可是等了好久都不见回来,结果到了晚自习时候,老师又来电话,说这孩子根本就没回学校,让李奶奶找找别出事。
然后她就出去找,找了一大圈也没找见,这个时候接到了民警电话,人家告诉他李某喝农药自杀了。
李奶奶赶紧到案发地点,发现孙子已经泡在河水里,喝了整整一瓶农药。
后听同学说,李某想自杀不是一次两次了,之前他就跟同学说过要自杀,都被老师和同学劝阻了。后来经过调查,那天他是17点走的,18点在张某的农药店买的农药,农药店只是觉得他是给家买来除草的,还告诉他注意事项还登记到了台账。
但是这个孩子居然一口气把一整瓶都喝完了。虽然送到医院抢救了3天,但是还是没救过来。
李某的父母惊闻噩耗赶紧回来,泣不成声,他们认定是学校老师刺激了孩子,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且觉得农药店难辞其咎,怎么可以把农药卖给孩子呢?
气愤之余把学校和农药店告上了法庭。
他们搬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大概意思就是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这个孩子虽然学习不好,但是老师不应该给那么大压力,把孩子逼到自杀。
再有就是农药店也有责任,他搬出了《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且造成了伤害,应该负责。他们认为这个农药店只顾着卖东西,不管孩子干什么,导致悲剧发生。
法院在受理此案之后,经过调查,这孩子自杀是发生在放学后,不属于学校管理范畴,所以学校没有过错,在者,学校批评他属于正常的教育工作,没有过份,所以不承担责任。
农药店虽然也做了登记,但是把农药卖给未成年人,确实有一定的过错。
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承担教育责任。且《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所以这孩子的父母明知道孩子有自杀倾向,还不好好看着,教育,劝导,没有尽到孩子的保护责任,最大的责任在于他们。
但是孩子毕竟死了,最终,法院判定,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农药店承担10%责任,最后赔他们10万元,驳回了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