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沧州网民曝贷款时遭遇

沧州城你不知道的事儿 2024-10-13 09:29:26

10月12日10:28,网民“七彩”在今日头条发布《关于河北¥银行沧县支行二手车贷款违规的举报》。

该爆料称,在此郑重举报河北&银行沧县支行在二手车贷款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我于2023年2月3日在该支行办理了一笔二手车贷款。贷款合同金额为87200元,但实际到账金额仅为75000元,中间差额达12200元。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砍头息’,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该行人员利用本人手机号码发送放款短信,但钱却未到本人手里!利用职务之便胡作非为,为非法手段隐藏事实!”网民“七彩”说,“自发现此问题后,我已在多个月前开始进行投诉。在此期间,我通过多种渠道向银行方面反映该情况,然而至今银行仍未给出合理的解释与处理结果。这种漠视消费者权益、拖延处理问题的态度让我感到十分失望与无奈。我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重视我的举报,对河北银行沧县支行的贷款业务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责令银行方面尽快返还我被扣除的12200元,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看沧州”注意到,网民爆料的后面还附有一张聊天截图:

何为“砍头息”?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放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砍头息”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024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警惕网络贷款“套路”的风险提示》。两地金融监管局在风险提示中表示关注以下风险,一是模糊利息费用。以“免息”“低息”等说辞营销宣传,吸引潜在消费者借款,但在实际放款时违规收取费用。此外,还有另行签订合同,要求消费者收到借款后第一时间转回“保证金”,变相收取“砍头息”;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销售,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服务作为放款前置条件,且提前还款不退还订购费用;通过APP操作设置限制消费者正常还款,引发消费者债务逾期,产生“罚息”。

深圳金融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一是审慎决策。在决定申请网络贷款前,请准确评估自身的承担能力和实际资金需求,理性消费,合理借贷,维护个人良好信用。二是仔细阅读。办理借款业务时,认真阅读页面内容和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借款条件,关注借款业务真实息费水平,警惕诱导性营销宣传说辞。三是谨慎授权。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填写上传自己的证件信息、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谨慎进行信息授权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认为,“砍头息”问题作为民间借贷领域的典型问题之一,可能导致借款人负担超出实际借款金额之外利息,严重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禁止。

作为借款人,需增强法律意识,准确识别“砍头息”,有意识保存相关证据,一旦权益受损,果断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若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提醒借款人,如果想要追回“砍头息”,则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款凭证、转账凭证、实际借款金额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据,以便在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这位法官还提醒:借贷双方都要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借款人要注意甄别“砍头息”的情形,对于约定的提前收取的各种服务费、会员费、好处费、利息等条款保留警惕,妥善保留存在“砍头息”的相关证据,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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