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的法律事实,其存在数个而非一个合同关系。数个合同能够保持其个性的原因在于它们各自有独立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而能够结合的原因在于该数个合同生成经济上一体的交易功能。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合同联立一般通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附款(条件)来实现,在此意义上推导出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是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例如,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系从合同。
从合同的效力由主合同决定。合同联立下,各合同之间的效力也会相互影响。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为满足复杂利益需要,往往以合同联立等方式订立合同,目的是通过数个合同的结合实现整体交易功能,每个合同均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又各自独立,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862号民事裁定书)。”合同联立情形下,各个合同的效力虽能相互影响,但每份合同均是独立的,并无主、从关系。例如,融资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物租赁合同构成合同的联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当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时,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融资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物租赁合同性质不同系各自独立的合同,二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而主、从合同关系中,从合同缺乏独立性。
参考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62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1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