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咖先生前天发的一条视频连续两天登上的平台的热榜。
这条视频叙述的内容是这样的,在浙江温州乐清市,最近一女子的父亲去世遗体火化后办了两桌宴席招待亲友,这一做法被女子所在的村委会罚款5000元,不仅如此为了让女子乖乖交纳罚款,村委会还通知殡仪馆延迟交付骨灰两三个小时。
本人作为法律人看到这条消息的之后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四个字——无法无天。罚款在本质上属于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才能创设罚款事项,由于县级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故此县级、乡镇级两级政府均无权创设罚款事项。而村委会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而是一个村民自治性的组织,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无权创设罚款事项。
一句话,村委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形式创设任何罚款事项都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属于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的规定。
由于本人近日工作繁忙本来不打算就这条新闻写下任何只言片语给予分析。但是在看到乐清当地对此事的回应后,本人觉得有必要从法律对当地的回应进行一下评析。
7月22日,乐清市民政局给出的回应是,罚款5000元不是按照政策做出的罚款决定,而是当地的村规民约规定的丧事简办保证金……
对于这条回应,本人在法律上给出的评价是,不能说起草村规民约的人一点不懂法,其至少懂得村规民约不能创设罚款事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其在村规民约中将罚款事项改头换面为保证金,但必须指出的是,从法律上说收取和没收保证金同样违法,其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村民办丧事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这一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的要素,没有直接的相对人。而保证金的性质是保护保护民事合同如约履行而设立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村规民约不属于民事合同,属于村委会制定的管理村民日常生活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这其中没有对等给付的义务,也不能适用保证金制度。如果村委会设立丧事简办保证金的做法得以允许的话,那么村委会成员也应该交纳履职保证金,如果不能正确履职不能为村民服务,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也应被扣除。
一言以蔽之,收取保证金就是改头换面的创设罚款事项。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应加强对所属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工作,在基层治理中严禁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突破和违法法律现象的发生。
这应该属于行政胡作非为吧?
现在越来越胡作非为
随心所欲,如果没有报道出来,那就揣腰包了,归他几姨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