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从1984年才开始颁发,早期出生证明也不规范,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对办理对象提出的职工出生时间的异议,经过审核本人档案,对其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按其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出认定。
因此,身份证记载与档案不一致的,以其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为退休日期的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